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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前任”暴力傷害?有法律屏障

2023年03月20日09:2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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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身安全保護令:“前任”暴力傷害?有法律屏障

  林麗像是困在了前任的陰影裡。

  2022年11月,林麗與鄧強分手后,迎來的並非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的解脫,而是進入了一場無法醒來的噩夢。

  從那時開始,鄧強持續騷擾林麗,從最初的人身攻擊到威脅公開其家庭隱私。林麗擔驚受怕、不堪其擾,遂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3年2月,林麗終於獲得了閔行區法院簽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也成為上海市首份對終止戀愛關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意味著,鄧強今后如果再對她實施暴力,或者騷擾、跟蹤等,將視情節輕重被處以罰款、拘留,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5年間,加大對家暴案件依職權調取証據力度,及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1.3萬份,聯動各方推動保護令落地執行。

  一紙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困在前任陰影裡”的她們意味著什麼?如何建立一道法律屏障讓她們從暴力中走出?

  承受前任暴力傷害的恐懼

  “要瘋掉了,有人幫幫我嗎?”

  2022年12月,一條“被已分手的前任糾纏怎麼辦?”的帖子下,得到了100多名正在或者曾經受前任騷擾女性的回應,她們或被前夫、前任男友死纏爛打,或面臨隱私遭曝光的威脅,甚至正在承受前任在家門口圍追堵截的恐懼。

  “像是困在了前任的陰影裡。”一名女性這樣描述自己被糾纏的痛苦。

  林麗遭遇的,不僅是心理上的痛苦,更有直接的生命安全威脅。鄧強“每天頻繁打電話、發送微信騷擾林麗,帶有大量侮辱性字眼”,還“三次前往其所在小區,拍攝小區圖片發送給林麗”,負責辦理林麗案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人民法庭二級法官田頌說,在前任的騷擾、威脅下,林麗擔驚受怕、精神緊張,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張麗珍律師指出,“被騷擾的情況下,女性可以首先選擇報警。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男方行為確實構成現實危險性,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拘留、罰款,或者是出告誡書、訓誡書等行政文書,要求男方停止這種行為。”

  “但在辦案過程中,有時候會出現對家務事‘和稀泥’的現象。”林麗案代理律師、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玉霞發現,家暴案件中,有基層警方會一再規勸被施暴方和解,以求調解結案,“這樣的做法治標不治本”。

  今年上海兩會期間,作為上海市政協委員的張玉霞提交了一份關於家屬間侵害案件不應該影響被害人的提案,其中提到,司法機關和基層工作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應當規范職業言行,真正保護個體的生命健康權,尊重被侵害人。

  當事情不能像預想中那樣發展,這些女性又該如何走出暴力的陰影?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是寫在紙上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道‘隔離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獨立的民事救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它並不是寫在紙面上的。”張玉霞說,有時會遇到這樣的特殊情況,夫妻或者戀人之間同居一室,且房屋屬雙方共有,一旦發生暴力行為,如果對方的暴力行為沒達到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程度,往往隻能是被施暴方放棄民事權益離開住所。公安機關對此也無可奈何,因為他們沒有執法依據,不能驅逐施暴方。“但如果被施暴方持有要求對方遷出共同居所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法人員有了執法依據,離開的就將是施暴一方。”

  然而,此前反家暴法中所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僅限於家庭成員與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張玉霞講了一個更極端的例子,“我的一個朋友一直遭受家暴,盡管通過訴訟離婚了,但對方一直糾纏她,最后矛盾激化,釀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一樁民事糾紛變成了刑事命案。”

  “如果有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不是結果就會變得不同?”張玉霞說,此前人身安全保護令隻適用於家庭暴力,而她的朋友與前夫並不在一起生活,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朋友的不幸遭遇令張玉霞深受震動。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時,她建議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不局限於家庭成員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保障被施暴方人身權益,預防和避免民轉刑的有力措施。”她說。

  用對用好才能真正保護女性

  2022年12月底,林麗帶著超過2000張被前任騷擾、恐嚇的聊天記錄截屏圖,找到了張玉霞,希望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屬於戀愛分手之后的騷擾,2023年1月1日后我們可以嘗試申請。”張玉霞說。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一條重要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而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陳宜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會同六部門出台《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家庭暴力發現機制、証據收集機制、執行聯動機制等方面作出進一步細化完善。

  2022年8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是家庭暴力,列舉的十種証據形式降低了該類案件的証明標准,不僅給當事人以行為指引,也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証明標准的把握更加清晰,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舉証難”問題。加上婦保法的新規定,“這些合力大大拓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

  在實際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容易申請呢?

  “首先要衡量對方的行為是否達到法院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程度。”張麗珍認為,女性在申請之前對於所受傷害的評估非常重要,“一旦申請了法院沒有支持,對方知道了以后,可能會認為現在做的事情法律是不管的。對於女性來說,受到的傷害可能會變本加厲。”

  張玉霞則指出,當前立案的難點在於暴力行為的取証。如果有實際傷害,那麼報警之后可以獲得証據,如果是可能發生的傷害、恐嚇、威脅等,則需要有微信、短信、居委調解記錄等書面材料予以証明,當事人需要注意保留固定相關証據。

  “其實這些都屬於實質審查內容,而立案隻需形式審查。”她補充道,當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落地仍有一些短板需要補足,“相關法律規定了法院出具保護令需在72小時內,情況緊急的甚至在24小時內,但實踐中法院是以正式立案時起算,而並非以當事人申請時起算,甚至會遇到有些案件在申請立案后被放置了一個月,這就導致保護的緊急時效性形同虛設。”

  張玉霞表示,她會提交一個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具體落地和規范適用的提案,“人身安全保護令雖非萬能,但對受害者而言是一層保護,意味著希望,隻有用對用好,才是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立法初心。”

  “我們將密切跟蹤了解《意見》和《規定》的貫徹實施情況,做好督促檢查,及時發現、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過程的難點和堵點,切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營造‘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氛圍,讓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無所遁形。”陳宜芳表示。(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責編:羅昱、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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