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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雖好,小心風險!律師提醒注意事項

2022年05月06日09:15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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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露營雖好,小心風險!

  剛剛過去的這個五一假期,要說什麼最火,那“露營”無疑會排在前列。

  也許你沒有去露營,也許你不愛露營,但是你的朋友圈,你周圍朋友的聊天話題,都離不開和“露營”有關的內容。帳篷、天幕、美食、綠地、微風、寵物等,構成這個五一假期中很多人朋友圈的基本風格。

  “露營雖好,但畢竟是新興事物,還未成體系,很多方面也還沒有來得及規范,比如亂扔垃圾、污染水質等。”有讀者給黨報熱線962211來電,提出了自己的擔心:如果露營中發生寵物傷人或者其他事故,組織者有沒有責任?露營中還有哪些法律風險?露營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基本事項?

  昨日,記者請來了成都市政協委員、民盟成都市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行主任王勁夫律師,請他和他們律所的小伙伴們告訴你相關法律規定。

  風險損失如何分擔?

  不應要求組織者承擔風險責任

  團體露營活動很受時下年輕人歡迎,在這種模式中,參與者之間實際上組成了一個臨時性的互助組織,通常沒有明確的分工,雖然有發起人,但也是一個鬆散的組織,也沒有營利性,如果發生意外或風險事故,是由受害者自己承擔風險,還是由各個參與者來一起分擔損失?

  王勁夫律師:從《民法典》角度來看,對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民法典》新增加了“自甘風險規則”。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人喜歡挑戰風險、挑戰極限,這種行為會影響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或者給社會帶來負擔,通過法律加以適當調適或控制,非常有必要。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則”,組織者對於露營活動本身風險導致的損害是可以免責的。團體露營的組織者所應當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較輕,且隻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在過錯的認定上,也應當結合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因為在復雜的自然環境中,不能要求組織者的每一個決定都是正確的,隻要不是明顯的、重大的錯誤,就不應當要求其承擔責任。

  搭車出事故誰擔責?

  “好意同乘”應減輕車主責任

  團體露營出行經常有相互搭便車的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搭車人的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王勁夫律師:《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免責條款是民法典回應社會需求做出的一項新規定,但僅僅是減輕機動車使用人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除其責任,至於減輕的程度為多大則須依據個案情況予以確定。

  露營有何注意事項?

  愛護環境是基本要求

  景區、河灘、公園是許多露營愛好者首選的露營地點,成都擁有不少風景優美的綠地和公園,在露營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基本事項?

  王勁夫律師:2020年12月1日,《成都市三岔湖水環境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條例明確,在綠化控制帶范圍內放牧、露營、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休閑娛樂活動﹔在綠化控制帶和三岔湖水域范圍內亂扔塑料泡沫、包裝袋、玻璃瓶、飲料罐和其他污染物﹔在湖區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以及採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在三岔湖水域內洗澡、便溺、洗滌污物,以及未在規定范圍內垂釣和游泳等行為,由管委會依據法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假期出行選擇露營地點也要先明晰法律相關規定,一不小心便有可能會遭受相關行政處罰。更應注意的是,《成都市三岔湖水環境保護條例》同樣也強調了環境保護是每個公民的應盡職責,成都越來越美離不開大家的共同努力。

  無論在哪裡,露營是廣大市民自發的行為。在露營過程中,每個人都應該是享受者、監督者和保護者,大家都要有愛護環境、注意公共衛生的共識。

  寵物傷人有何后果?

  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許多人在出行露營時也會選擇將寵物帶上共享美好時光,然而在此過程中若發生了寵物傷人的意外事件,又會帶來怎樣的法律后果呢?

  王勁夫律師:對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傷亡的情形,《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從法條中不難看出,當所飼養的動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律師提醒您:在露營中,我們每個人應當管好自己的寵物,規范自身飼養動物的行為,遵守所在城市飼養動物的規范,不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還要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寵物登記、防疫等措施,出門在外,要為寵物牽繩、戴嘴套,避免給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要積極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以身作則,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為他們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露營失火涉及犯罪?

  看是否造成嚴重后果

  露營活動繞不開的一個環節就是野炊烹飪,然而在野外生火也極易帶來失火風險,對此法律又做了如何規定呢?

  王勁夫律師:對於生火本身的行為,如果是發生在禁止火種或易引發火災事故的地方,屬違法行為。在沒有禁止火種的區域且也不易引起火災事故的區域,生火並不犯法。但一旦發生燃燒事故,便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與民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失火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是區分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這類案件情況比較復雜。處理時,首先要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次,要查明損失的大小。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但由於及時扑滅而沒有產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損失輕微的,也不構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或者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但若給他人的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也應當對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晨迪)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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