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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不得擅用顧客照片(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倪  弋
2022年04月14日09:0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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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到照相館拍攝藝術照留念已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但如果這些由照相館、影樓拍攝的照片被用於商業宣傳,自己能否維權?

  【案情】鄭某與其配偶在某公司開設的照相館拍攝了一組親密照。訂立合同時,鄭某並未同意拍攝作品可由照相館作商業宣傳使用。可鄭某發現,該公司在其經營所用的兩個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鄭某與其配偶的親密照宣傳業務。鄭某認為該公司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7.2萬元。

  法院認為,該公司未經鄭某同意,在其經營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鄭某肖像用於商業宣傳,構成利用網絡侵害鄭某的肖像權。涉案照片屬於鄭某及其配偶的親密照,該公司亦侵害鄭某的隱私權。結合鄭某的合理維權開支、該公司主觀過錯程度等情況,法院判令其向鄭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5萬元。

  【說法】法官表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務內容等,涉及消費者的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對經營者而言,消費者信息具有經濟價值,為經營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驅動。經營者在業務活動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費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本案明確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宣傳,有利於指引經營者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 人民日報 》( 2022年04月14日 19 版)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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