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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6類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2022年01月24日07:18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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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6類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日前,省財政廳印發《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2015年12月15日印發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共7章36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購買預算和績效管理、購買方式及流程、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分章作了規定。關於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管理辦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既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於承接主體。

  實際工作中,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容易出現一些偏差,一些地方存在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以及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等問題,還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將本該由自己直接履職的事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外包,轉嫁工作責任。為此,《管理辦法》明確6類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此外,針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方式及流程環節,《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梓溶)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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