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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發布《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推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2021年11月29日09:37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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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推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為推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通互認,降低人民群眾就醫負擔,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組織起草了《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2月12日。根據該征求意見稿,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將持續推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HR)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

根據征求意見稿,“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MRI、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進行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征求意見稿明確,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並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同級質控組織定期梳理轄區醫療機構互認項目清單,並按有關規定加強公示公開,便於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查詢了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於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檢查檢驗醫囑。對於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

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對於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患者處於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征求意見稿指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組織管理,指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規范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設功能指引要求,加強區域平台建設,推動轄區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的互通共享。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合理診療,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對符合條件的檢查檢驗結果能認盡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權通過查閱、記錄等方式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互認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工作考核,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檢查檢驗互認工作考核指標,並將相關內容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要求。醫療機構出具錯誤檢查檢驗結果導致醫療事故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北京青年報記者 蔣若靜)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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