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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証砍伐自家林木也犯法?四川隆昌一女子被判刑1年緩刑1年

2021年08月20日08:06 |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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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無証砍伐自家林木也犯法?四川隆昌一女子被判刑1年緩刑1年

  近日,四川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隆昌市首例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黃某某(女)犯濫伐林木罪被處刑罰外,法院還責令其在濫伐林木區域所在地及相鄰地段補植花椒樹並連續管護兩年,並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証的情況下,多次將其購買的位於隆昌市黃家鎮某村境內的林木砍伐,后將砍伐的林木變賣給木材加工廠,獲利三千余元。經鑒定,砍伐的林木樹種為巨桉樹、桉樹、楊樹,蓄積共計35.6立方米,價值1525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經林業行政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証的情況下採伐林木共計35.6立方米,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濫伐林木罪。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本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鑒於被告人黃某某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宣告被告人黃某某緩刑對其所在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適用緩刑。

  同時,法院認為,黃某某濫伐林木的行為確已給當地生態系統造成了破壞,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還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的民事責任。綜上,隆昌市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綜合因素,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黃某某違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責令被告人在濫伐林木區域所在地及相鄰地段補植花椒樹,並連續管護至2022年7月止,黃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四川法治報上公開賠禮道歉。(李育姍 封面新聞見習記者 賈嬌)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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