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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护航,只因“未”你而来——大安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活动

2023年06月06日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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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01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02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家庭保护篇

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暴力

改变“黄金棍下出孝子”的认知,使用暴力教育子女违反了《未成人年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

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不违法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不得让未满八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离婚时应听取有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学校保护篇

不体罚、侮辱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歧视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时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社会保护篇

村居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住宿需提供未成年人监护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放行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网络保护篇

未成年人学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课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不诱导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严格依法审核未成年人注册直播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积极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政府保护篇

维护治安秩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选择性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发。“

保障困境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安置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依法办理收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司法保护篇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履职尽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依法教育、管理、救助、看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建设良好社会环境,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来源:自贡网

(责编:罗昱、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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