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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个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巡回开庭

2022年03月22日16:51 |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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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蒲江县人民法院供图
庭审现场。蒲江县人民法院供图

今日,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在“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蒲江)”坝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该基地揭牌运行以来首次巡回开庭。

2021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两人在蒲江县某村一禁渔区内,使用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挡获,后经清点称重,其渔获物为土鲶鱼30条、黄辣丁17条、小杂鱼3条,共计50条,重量为4.44kg,二人使用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方法系被禁用的捕鱼方法。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承诺将配合司法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增殖放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水利厅2002年即发布了《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的通知,规定:1.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刺网内网的网目不得小于6厘米;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2.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花蓝、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3.不能用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方法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李征玉 钟珊 徐燃)

(责编:章华维、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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