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解读 老旧城区等区域要组建微型消防站
消防关系各行各业,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年9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9日正式施行。
《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又有何特点?12月16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具体情况。
“近年来,四川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等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消防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筠介绍,为推动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序开展,形成合力,《条例》明确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领导,具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应当组织消防、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和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管理、维护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确保公共消防正常使用并定期举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并进行应急处理。
此次修订的《条例》还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
此外,《条例》还围绕满足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通信随时畅通、消防车辆正常通行保障等现实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在其净空4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对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文物古建筑集中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改造,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消防救援器材,与消防救援机构实行联勤联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四川新建了大量高层建筑和轨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也对公共消防安全提出了新要求。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大型公共文化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等责任主体应当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增加供水单位建立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推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录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新做法。(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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