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难愁盼|育儿假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官方:未落实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人民网成都11月26日电 (高红霞)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询问四川育儿假企业是否需要执行。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友留言截图。
该网友称:“我是一名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在四川某公司,该公司隶属于(安徽)合肥某公司管辖。今年9月四川增加育儿假,并且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现向公司申请育儿假被拒,理由是公司总部还未出具育儿假相关细则。请问四川企业员工有权休育儿假吗?企业不批怎么办?企业有权利不批吗?”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回复截图。
“根据你所述,单位未落实育儿假情况,你可向单位工会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四川省卫健委回复称,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育儿假”同时实施,无实施细则。《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自今年9月29日《条例》公布施行以来,“育儿假”如何落实备受关注,不少四川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咨询,包括:是否需要地方部门层层讨论才能执行?需不需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台相关文件来支持?单位职工应拿什么凭证去请育儿假?企业职工如何保证《条例》赋予的权利?
此前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部分网友留言及回复截图。
对于这些网友提出的问题,四川省市县相关部门都予以了详细回复。根据相关回复内容,可以确定:一是《条例》是四川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各县市区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不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文件;二是企业职工可以根据《条例》休育儿假,企业不执行的,则涉及违反《条例》;三是职工休育儿假应提前向企业提出,按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拒不执行,职工可向当地工会组织或人社部门反映,也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据了解,针对“育儿假”的一些具体问题,11月中旬,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还发布了《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 “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
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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