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教练员将车交由无证学员驾驶 双双被重罚
日前,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二大队民警在剑门关收费站开展夜查统一行动过程中,对一辆川R牌教练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而此时他的教练李某某就坐在副驾驶位置,最后两人都被重罚。
8月2日上午,该大队对驾校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对驾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制培训,要求驾校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教练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
据民警介绍,7月20日下午,教练员李某某驾驶川R***学号车搭乘自己的妻子与学员张某从南部县出发到广元送妻子上班,由广元返回南部县的途中,教练员李某某感觉自己开车很累,遂将教练车交给学员张某驾驶,张某便驾驶车辆从广元元坝收费站上高速,于当日22时30分许行驶至剑门关收费站下站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截接受检查,发现张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考了科目二,属于无证驾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张某将面临罚款1000元,并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教练员李某某称:由于自己长途驾车感到疲劳,在明知学员张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让张某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之规定,将面临罚款2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目前,该大队已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对教练员李某某的违法进行罚款200元,吊销其持有的A1A2驾驶证,并将相关情况函告其所在的驾校。同时,张某也已受到相应的处罚。(沙明富 封面新闻记者 刘彦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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