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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對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征求意見

最高時速30公裡 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2024年12月30日08:17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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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時速30公裡 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30公裡﹔實行“一車一碼”﹔運行時應在非機動車道順向行駛……記者12月29日從成都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獲悉,《成都市低速無人車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正征求各單位、有關企業及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同意,將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委聯合印發實施。

  最高時速不超過30公裡

  能即時轉為人工操作模式

  根據《征求意見》,低速無人車是指參照非機動車管理的無人駕駛裝備(包括但不限於低速無人物流車、低速無人環衛車、低速無人自動售賣車等)。

  《征求意見》中所稱運營,是指在公共道路(區域)范圍內指定路段開展的低速無人車商業化運營活動。開展低速無人車運營活動,應遵循“安全第一、服務發展、鼓勵創新、審慎包容”的原則。

  《征求意見》要求,開展運營的低速無人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具備出廠合格証明﹔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証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低速無人車即時從自動駕駛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30公裡,能夠實現在0—30公裡/小時的速度區間內穩定行駛﹔低速無人車原則上長度不超過3600毫米,寬度不超過1500毫米,高度不超過2000毫米﹔具備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車輛編碼、控制模式、位置、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接收遠程控制指令情況等信息,並自動記錄和存儲上述信息及車輛燈光、喇叭、信號、視頻監控等信息在低速無人車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及發生后3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1年﹔應在封閉場地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並由國家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封閉場地測試驗証報告。

  擬用於載人的低速無人車,應首先申請在運營路段(區域)進行合計不少於120小時或不少於300公裡空載運營,再進行載人申請,經管理單位評審同意后方可進行載人運營。

  在指定路段開展運營

  應在非機動車道順向行駛

  《征求意見》明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運營的低速無人車實行“一車一碼”,每輛低速無人車分配一個終身且唯一的車輛編碼。車輛編碼前8位由2個代表成都市的大寫字母CD、2個代表運營主體簡稱的大寫字母和4個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CD.××0001。

  低速無人車在道路上行駛,應參照現有非機動車管理辦法,遵守相應通行規則。其運行時,應在非機動車道順向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兩輛及以上低速無人車不得並排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作業),非規定地點停放(作業)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變更車道或超車時,應在保証安全前提下進行。

  運營過程中,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示范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示范路段的轉場,須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低速無人車運營時,允許安全員現場或遠程實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准備接管車輛。

  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方面,《征求意見》提出,參照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和違法處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安全員、運營主體等。若認定運營主體承擔責任,當賠償金額超出保險賠付金額時,由運營主體一次性補足賠償金額。(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蔡宇)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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