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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水資源費改稅走向全國

本報記者 汪文正
2024年10月31日09:1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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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費”——居民常用的這一說法要改了。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將水資源稅推向全國31個省份。

未來水資源稅如何征收?稅收調節作用體現在哪裡?費改稅是否會增加居民和企業用水成本?三部門相關司負責人和專家進行了解讀。

 

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

為什麼要征收水資源稅?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相關司負責人表示,中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中國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中國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前述負責人說。

從稅收法定原則來看,征收水資源稅也有其依據。此前,資源稅法於2020年9月施行,授權國務院可試點征收水資源稅。隨著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推進,資源稅逐步擴展到佔用自然生態空間的各種行為。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的綠色稅收體系,水資源費改稅是其中重要一環。

據介紹,自2016年7月1日起,中國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等10個省(區、市)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採、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水利部近日發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北京市地下水水位累計回升13.68米,增加儲量70億立方米,干涸多年的陳家庄泉等81處泉眼實現復涌,這其中離不開改革試點的推動。

實現費改稅后,水資源稅如何征收?三部門明確,改革試點的全面實施,將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此次出台的《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准、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其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稅收優惠方面,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此外,《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辦法》還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准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設置差別稅額

包括水資源稅在內的各種資源稅,背后體現的是“使用資源付費”原則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

推向全國后,水資源稅將強化分類調控、體現地區差異。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採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同時,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具體看,水資源稅的差別稅額是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設置的。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准,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差別稅額的稅收調節作用如何體現?記者梳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發現,不同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相差較大,其中地表水最高相差16倍,地下水最高則相差20倍之多。

以地下水資源相對短缺的華北地區為例,北京、天津地下水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系全國最高,達到為4元/立方米﹔山西、內蒙古為2元/立方米﹔河北為1.5元/立方米。同時,華東、西南等地區一些水資源較豐富的省份,地下水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僅為0.2元/立方米。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水資源稅設置差別稅額,有利於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例如,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有利於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同時,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確保農業生產獲得必要的水資源保障。”施正文說。

在收入歸屬方面,前述負責人介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在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有利於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征收資源稅是為了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具體操作上需要地方政府發揮作用。地方政府要根據各地環境的差異,對資源進行保護和開發,因此事權更多在地方。水資源稅收入歸地方,有利於保障地方政府履行管理、保護、開發水資源的職責。”施正文說。

居民水價影響不大

水資源稅改革推向全國,對居民和企業用水有何影響?

專家介紹,從2016年就已啟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份來看,改革對居民水價影響不大。《辦法》也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並可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白彥鋒分析,從前期試點改革情況看,水資源費改稅在實踐中多採用“稅負平移”方式。對一般企業和居民而言,實際負擔不會有明顯變化,居民用水價格也將保持穩定。企業方面,用水效率較高的節水型企業會獲得利好,而水資源消耗較大、生產經營較為粗放的企業會加重綜合負擔,這是改革的初衷和導向所在。

以此前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河北、內蒙古等省區為例,改革后當地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農業正常用水、一般工商業用水負擔保持不變,與改革前持平。但河北對高爾夫球場、洗車、洗浴等高耗水的特種行業地下水稅額標准比改革前增幅超15倍。內蒙古對於嚴重超採地區、超採地區取用地下水的稅額標准,分別按照非超採地區稅額標准的3倍和2倍執行﹔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水資源稅加征1至3倍等。

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后續如何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

據悉,全國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准性。在中央層面,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確保試點平穩推進。

業內人士分析,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有利於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採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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