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非旅游區域游玩遇險,誰擔責?(以案說法)
【案情】江某及其妻徐某攜家屬一行多人至某景區溯溪郊游,但未購買門票。活動中,徐某墜崖身亡,墜亡地點不在景區游覽線路范圍內。江某、徐某的親屬認為,二人在某旅游公司開發經營的景區開展戶外活動,景區管理不善、設施常年失修、警示標識缺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且無法得到及時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一行未購票私自進入景區,未與經營、管理事發景區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從公安機關勘驗記錄以及現場查勘情況看,徐某的墜亡地點位於險要的人跡罕至之處,無可通行道路,遠離景區正常游覽范圍。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區設施維護不到位、未設立禁止區域情形。溯溪是風險性較高的戶外活動,活動參與者自身應當充分認識、預判並妥善管控風險,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民法典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証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游客未經許可擅自進入非旅游區域,且該區域並未列入景區游覽范圍,景區沒有過錯,游客應當自擔風險,景區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近年來,溯溪、跳潭、瀑降、漂流等野外運動熱度飆升,但由於活動區域、形式的特殊性,此類戶外活動往往具有較高風險,如果在沒有充分准備、缺乏安全保護的情況下盲目“打卡”所謂“網紅線路”尤其是高風險線路,容易釀成險情。個人是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第一責任人,戶外活動參與者要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外出游玩時做好充分准備,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同時,景區也要加強管理,明晰安全保障責任邊界,當發生突發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並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10月31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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