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明確洗錢犯罪認定標准
“虛擬資產”交易被列入洗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洗錢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其中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洗錢犯罪與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金融犯罪、腐敗犯罪等上游犯罪有著緊密聯系,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最高法刑三庭庭長陳鴻翔介紹,《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就洗錢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
本次發布的《解釋》共13條,明確了“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准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准。《解釋》還明確了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洗錢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陳鴻翔介紹,近年來,洗錢手段復雜多變、不斷翻新。從2022年至2023年辦理的洗錢案件看,主要是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提供資金賬戶的行為方式洗錢,佔比超過五成。其中,走私洗錢、貪污賄賂洗錢、金融犯罪洗錢中通過跨境轉移資產的方式洗錢相對較多。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也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游戲幣、“跑分平台”、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呈現更加復雜和隱蔽的“網絡化”“鏈條化”特征。地下錢庄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主要通道,目前還出現新型的地下錢庄,上游犯罪行為人通過地下錢庄利用虛擬幣、游戲幣等跨境轉移資產,涉案金額高、查處難度大,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7種具體情形,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即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解釋》還明確了從寬處罰的標准。行為人如實供述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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