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僅退款”背后的訴訟戰:部分買家鑽空子 有網店起訴“為了出口氣”
因為10斤海帶絲,經營網店的王女士將一位以“大小/規格/重量等與商品描述不符”為由成功向平台申請“僅退款”拒不退貨的買家起訴至法院。起訴后,該買家退回貨物。法院審理認為,買家對貨物不滿意可以退貨退款,拒絕退貨僅申請退款違背了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但法院駁回了王女士要求對方承擔快遞費、律師費等訴求。
這是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起涉及“僅退款”的典型案例。實際上,在該網站搜索“僅退款”,會出現不少類似的合同糾紛案。一些商家在訴訟中稱,“被告(買家)這種惡意申請僅退款的群體越來越廣,對廣大商家造成極大困擾,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有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買家“僅退款不退貨”行為有違誠實信用交易原則。
近來,關於電商平台“僅退款”機制,如何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和商家利益之間保持公正與合理引發網絡關注。記者採訪發現,“僅退款”規則更好地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但同時也出現部分人利用平台漏洞,有違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惡意“僅退款”拒不退貨的情況。
店家講述:起訴惡意“僅退款”買家 並非每次都盡如人意
浙江的潘先生經營一家銷售紙巾的網店。去年,一位遼寧買家花30多元在其店鋪購買30包紙巾,收貨后以質量問題為由申請“僅退款”。平台客服介入,為買家申請7元退款,無需退貨。
之后,潘先生安排網店客服聯系對方希望退款退貨,或者支付通過平台已退的7元貨款。但買家卻借此向平台投訴商家過度打擾。隨后,潘先生起訴對方要求退回7元貨款,同時支付律師調檔費、快遞費以及相關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向買家退款7元的主體系電商客服平台,商家和買家在該平台進行交易,視為同意遵守平台規則及管理方式和糾紛處理模式。電商客服平台依據其規則流程作出的相關決定,商家應當履行。買家按客服平台提供的售后方案操作,客服平台讓買家可以無需再退貨,是買家未退還商品的直接原因,並不存在惡意違約行為。庭審中,買家表示願退還7元貨款,法院駁回了潘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潘先生表示,目前,他已提起上訴。潘先生告訴記者,起訴一個“僅退款”買家的維權成本大概五六百元,但費時費力,若非萬不得已也不會走這一步。他曾起訴過10多位“僅退款”買家,接下來還有兩個案子即將開庭,雖然結果並非每次都盡如人意,但自己就是要出這口氣。
當然也有敗訴的商家。一位消費者花9800元買了一套沙發,使用兩周就斷成兩半,聯系商家處理無果后以商品質量問題為由向平台發起“僅退款”申請。3天后,平台系統顯示“商家主動同意,退款給買家9800元”。
事后,商家起訴買家,要求賠償貨款9800元及承擔訴訟費,但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在買家發起“僅退款”申請后且在平台核實商家錢款不足的情況下,商家通過售后系統主動同意退款9800元,可以認定雙方就涉案商品僅退款達成合意,故商家起訴要求買家賠償貨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規則成漏洞? 店家提出調監控核查 有買家稱“只是開個玩笑”
事實上,電商平台的“僅退款”,本意是消費者在購買某件商品后,由於商品存在一定問題,消費者可申請全額退款,不用把貨品退回,這也會督促商家注重商品品質。但在一些商家看來,這條旨在提升用戶體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則,卻被部分消費者利用平台審核漏洞進行惡意申請“僅退款”。
記者發現,網上甚至有教人如何向平台成功申請“僅退款”的網帖。一位網友就很疑惑:“不理解為什麼那麼多人認為僅退款理所當然,僅退款,那不是白拿嗎?”
一位商家說,雖然平台設有相關申訴通道,但當買賣雙方各執一詞時,平台時常會向買家傾斜,有的買家沒充分証據就可以成功“僅退款”,這對商家來說有失公平。
吳先生經營了一家文創產品店。他表示,有的買家為了成功“僅退款”不惜撒謊。他向記者提供了兩位以“東西少了”為由申請“僅退款”買家的溝通截圖,當他提出讓快遞員幫忙調取監控核查時,對方立馬就慫了,一個說“只是給你開個玩笑”,一個回復“不用了”。
吳先生稱,如果商品確實有瑕疵申請“僅退款”還可理解,但純惡意“僅退款”買家很讓人生氣,他曾經起訴過三四次,但想到為了一筆幾塊錢的訂單去起訴很麻煩,更多時候隻能自認倒霉。
■律師說法
平台應細化“僅退款”條件
制定合理評定標准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今年7月1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明文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進行合理調試而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有退貨理由的應當依法退貨。
他表示,要避免部分消費者鑽空子,平台也應當制定合理公平的規則,根據退貨理由進行處置:正當行為在退貨到了后進行退款,商家也可通過法律途徑向消費者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同樣也可向平台主張違約責任。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雨表示,目前實踐中,符合“僅退款”條件的,須滿足買到“嚴重劣質、貨不對板”商品,或者遭遇賣家在未經買家允許情況下,延遲發貨、強制發貨等情形。
曾雨認為,電商平台在處理此類情況時,實際並未有一個相對合理的評定標准。對於商品不存在瑕疵問題,消費者強制退款的行為明顯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已構成違約。而平台作為中介方可能因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或審查義務亦構成違約。目前最有效的解決方法即通過訴訟方式確認消費者及平台違約,並要求二者賠償因違約產生的損失。同時,平台作為中介方,在訂立規則及審查相關請求中具有主導權,應細化“僅退款”條件的適用情況,對於消費者申請退款情形的審查,平台應制定出較為合理的評定標准並完善審查程序、加強審查力度。(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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