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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作劇致同學受傷,誰來擔責?(以案說法)

2024年02月22日09:3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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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思思與小杰(均為化名)就讀於某中學初一年級,為同班同學。某日午休,思思從座位起身離開,小杰突起“玩心”,便偷偷將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離,思思坐下時不慎坐空並仰倒,后腦勺碰到椅子后倒地不起。之后數日內,思思前往多家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先后被診斷出顱腦外傷、視物模糊、雙目視神經挫傷等。思思父母將小杰及其父母、學校一並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現有証據,可以認定思思出現疼痛、視力下降等症狀與小杰拉椅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思思因該行為所產生損失應由小杰承擔。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而從本案調查的事實來看,事發前,學校通過制定相應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規則細則、做好入學紀律教育等多種方式提升學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識,在平時已盡到紀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職責,並且學校老師在事發后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因此,學校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法官介紹,少年兒童之間相互嬉戲玩鬧比較常見,但如果嬉戲超出了應有限度,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由於其本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件,學校適用過錯責任,即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新學期馬上就要開始了,法官提示,學校在傳授知識的同時務必要重視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在家庭教育中家長同樣要提示孩子時刻牢記安全為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2月22日 19 版)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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