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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住宅區、樓宇命名,成都擬出台新規

2023年10月13日08:44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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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大樓”“山庄”等名稱不是想用就能用

  10月12日,記者獲悉,成都市住建局起草了《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批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自2024年1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批准工作由住建主管部門負責。

  據介紹,辦法所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是指住建主管部門管理權限范圍內所有住宅區、樓宇。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如機關辦公樓、學校教學樓、醫院住院樓、企業廠房、倉庫等)可不辦理名稱批准,確需辦理的,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14類詞語不可用於

  住宅區、樓宇名稱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住宅區、樓宇採用反映歷史文化內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稱,規定14類詞語不可用於住宅區、樓宇名稱。具體而言,不得使用損害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有損民族尊嚴,破壞民族團結與社會穩定,違背政策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以及易產生誤解、歧義的詞語、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國地名及其簡稱、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義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詞語、不得使用帝王稱謂、官銜、職位等詞語、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稱專用權,不得使用非本企業擁有的具有廣泛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稱、不得使用冠有“萬國”“宇宙”“天下”“中央”“歐洲”等刻意夸大的詞語。

  此外,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等詞語、原則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譯命名。如有必要使用的,需說明原因,同時外文原意應當健康,中文名稱無不良含義,且不致產生歧義、使用國家明令保護的標語、文字,必須征得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冠以本市行政區劃名、區片名的,應在該區域范圍內、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范圍內或者其他區域縣級行政區劃范圍內住宅區、樓宇名稱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類地名前增加或減少“大”“新”“成都”之類的詞。

  對於通名,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宜使用以行政區劃通名、地名類別通名、通名不得重疊使用,住宅區、樓宇名稱應使用規范漢字,不得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阿拉伯數字和標點符號等。

  建筑歸類標准出台

  推行命名、更名負面清單制度

  征求意見稿對住宅區、樓宇名稱批准標准也進行了明確,對大樓、大廈、商廈、廣場、中心、小區、花園、院、山庄、飯店、酒店、賓館、公館等11類建筑物的申報標准和條件做了嚴格劃分,同時提出,居住、商業、娛樂等類別建筑物,可使用都、庭、居、邸、軒、筑、閣、裡、坊(含派生的華庭、名邸)、座、舍、廬、家等作為通名。

  此外,征求意見稿推行命名、更名負面清單制度,指出對屬於負面清單范圍內的名稱禁止和限制使用,對負面清單以外的名稱,應在含義明確、健康、名實相符的原則下申報使用。征集意見截至11月9日。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李長樂

  命名“大樓、花園、山庄……”

  要滿足這些標准

  (一)大樓:指具有辦公、商業、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層數一般應在7層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廈、商廈:指具有辦公或商業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應在50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三)廣場:指具有室外開敞空間的綜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積一般應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應有面積不小於2000平方米的集中室外開敞空間向公眾開放。

  (四)中心:具有綜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積一般應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一般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其通名前一般須加注體現其主要功能的詞語。如“××購物中心”。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業、辦公、酒店、娛樂、住宅等綜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積一般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六)小區:指具有較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以住宅功能為主的建筑物。用地面積一般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七)花園、園、苑(含派生的雅園、雅苑、家園、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綠地面積的住宅區。其綠地率一般不低於30%。

  (八)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環境幽雅的低層住宅或賓館。其綠地率一般不低於45%。

  (九)賓館、飯店、酒店:指相對獨立,具有一定建設規模和住宿、餐飲、娛樂、商業等功能的建筑物。

  (十)庄、院、庭院:指以低層、多層為主的建筑物。綠地率一般應大於35%。

  (十一)公館:指以傳統建筑風格住宅為主的居住建筑物。

(責編:袁菡苓、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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