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反洗錢洞若觀火:看不見戰線上的較量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對加大洗錢犯罪懲治力度作出系統部署。北京市檢察機關將反洗錢工作列為“一把手”工程,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上下聯動、同向發力、扎實推進的反洗錢工作格局。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檢察機關起訴洗錢犯罪21件21人,上下游犯罪起訴比率明顯提升。在反洗錢看不見的戰線中,檢察官們洞若觀火,用高超的專業水平與勇毅探究的精神與犯罪行為展開較量,精准有力打擊洗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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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4次陪同購買理財千余萬元”“幫助掩飾、隱瞞受賄所得70余萬元”……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彭聰收到了一摞厚厚的卷宗材料,裡面詳實地記錄了一起涉嫌貪污賄賂引發的洗錢犯罪,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至檢察院。
洗錢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為上游犯罪及其所得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跨境轉移資產等行為均構成洗錢罪。
“貪污賄賂犯罪是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之一,也是較常見的情形。”日前,彭聰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稱,反洗錢事關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政治安全,洗錢犯罪往往不是單獨出現的,而是與上游犯罪並發、伴生。
受賄所得經多個銀行賬戶“接力”轉手發小購買理財
2022年3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在辦理郭某受賄案中,發現郭某將受賄所得存放在發小張某的銀行賬戶內,累計存款1800余萬元。為准確追蹤上游涉嫌犯罪的資金去向,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專門聘請審計人員和檢察技術人員進行資金穿透,並根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對資金流向証據和通信記錄証據“兩必審”,加大對疑似洗錢行為的研判力度。
通過對上游認定的受賄款項存儲、轉賬過程進行全流程追蹤,辦案檢察官彭聰發現,錢款經過多個銀行賬戶“接力”后,部分匯總在張某賬戶購買大額理財產品,部分轉入他人賬戶或被用於日常消費和其他支出。
“該案是否涉及洗錢犯罪?”“是。”在填寫審查報告時,彭聰記錄下這一情況。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將張某涉嫌洗錢犯罪的線索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22年9月13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查獲。
卷宗顯示,2008年至2019年,郭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330萬元。
而早在2005年前后,郭某就以存私房錢為名借用張某的身份証和銀行卡。“2013年左右,我在協助她辦理大額理財時,發覺她存有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錢款,十分異常。”張某交待,她陪同郭某購買了三次300萬元的理財產品,還有一次700萬元的理財產品。
翻看卷宗材料中張某的供述,彭聰注意到,在意識到可能是賄賂款后,張某仍允許郭某繼續使用其名下的銀行卡辦理相關業務,這是典型的“他洗錢”行為。“張某明知錢款來源於受賄所得,仍然提供資金賬號,阻斷錢款與上游犯罪的聯系,已達到掩飾、隱瞞錢款來源的效果,此時張某提供資金賬戶的行為應構成洗錢罪。”
確定具有主觀故意時間后,西城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機關對該時間之后的上游收款時間、涉案賬戶資金轉入的時間、轉入憑証等進行逐一取証、核對,最終認定犯罪數額70余萬元。目前該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袁碩指出,“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黑錢洗白’的行為都以洗錢罪論處”。
袁碩解釋說,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必須是七類犯罪之一,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七類上游犯罪之外的“黑錢洗白”行為可能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從過去辦案情況看,職務犯罪與洗錢犯罪緊密相連、前后相承,貪污賄賂引發的洗錢犯罪在已立案查辦的洗錢案件中佔有相當比重。”彭聰稱,2021年以來,北京市檢察機關嚴格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即全面審查七類上游犯罪案件事實和証據的同時,圍繞涉案贓款重點排查錢款流向,深挖洗錢犯罪線索,堅持上游犯罪、洗錢犯罪同步審查,持續加大追訴洗錢犯罪力度,並以反洗錢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進追贓挽損。
在辦理七類犯罪時,審查報告中將“是否涉及洗錢犯罪”單獨列出。“這體現了當前司法機關對洗錢罪的重視,也是倒逼承辦人在審查此類案件時,繃緊‘一根弦’,著重關注是否涉及洗錢,哪怕不是也要寫清楚。”袁碩說。
據悉,在“一案雙查”機制下,北京市檢察機關推動洗錢犯罪立案29件。最高檢第三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堅持“一案雙查”,加大在辦理金融領域職務犯罪案中同步審查洗錢等衍生犯罪問題力度。“在提前介入階段要嚴格審查對洗錢等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加強與監察機關的會商交流和跟蹤反饋﹔審查起訴階段對於符合法定追訴條件的洗錢等犯罪,依法提起公訴,筑牢金融風險防控的堤壩。”該負責人稱。
“漂白”黑錢 “自洗錢”也是洗錢犯罪
洗錢分為自洗錢和他洗錢兩種。袁碩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自洗錢”沒有單獨入罪,隻有“他洗錢”一種形式。當時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均認為,自洗錢的行為是對違法所得自然延伸的處置方式,是一種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但自洗錢犯罪不同於傳統贓物犯罪,自洗錢犯罪行為人意在“漂白”黑錢,使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系列“清洗”操作由黑轉白,披上“合法”外衣流入金融市場,侵害金融秩序法益。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將上游犯罪與自洗錢犯罪作為非同種罪數關系,應數罪並罰。
近日,北京市檢察機關發布了5個打擊治理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的趙某集資詐騙、洗錢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自洗錢犯罪案件,他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間,某發展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趙某以公司名義,謊稱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權,以在該村投資建設產業園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予高額返利,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
為了將集資款“合法”化,趙某絞盡腦汁,利用實際控制的6家“空殼公司”,將部分集資款由收款賬戶轉移至其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賬戶,用於支付返利、佣金、房租、個人消費等。
據悉,趙某2016年即向某村委會提出在該村投資建設產業園的意向,但多年來僅停留於參觀考察階段,未開展審批、立項等實質工作,也未進行投資建設。
該案是一起上游犯罪為集資詐騙犯罪的自洗錢犯罪案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葉萍分析指出,趙某利用“空殼公司”賬戶作為“中轉站”轉移資金,看似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實際用於支付返利、佣金、工資、房租等公司支出以及個人消費,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規定,依法構成洗錢犯罪。
2022年6月13日,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趙某提起公訴,2022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其補充起訴。2023年5月15日,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犯集資詐騙罪和洗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趙某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袁碩說,判斷上游犯罪行為人是否涉及洗錢,關鍵在於其行為是否能夠實現掩飾贓款來源、改變贓款性質的結果。如行為人將違法所得直接用於終端消費的,一般不構成洗錢罪﹔而將違法所得用於購買証券、保險或者進行其他投資理財活動,再以收益形式“漂白”違法所得的,則構成洗錢罪。
“自洗錢入罪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展示了司法機關遏制洗錢犯罪上下游犯罪的決心。”袁碩說。
洗錢暗流涌動 手法隱蔽且不斷翻新
“隨著信息網絡、電子支付等技術的迅猛發展,各類犯罪與洗錢活動交織滲透,洗錢手法日趨隱蔽且不斷翻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石林山在辦案中注意到,當前出現了通過虛擬貨幣、地下錢庄、非法第四方支付、混業經營等方式進行洗錢,大大增加了洗錢犯罪打擊和追贓挽損的工作難度。
石林山分析指出,目前洗錢犯罪呈現出復雜化、網絡化、虛擬化等新特點。
在經濟類犯罪案件中,石林山經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在多個銀行賬戶之間進行頻繁、多層分散、合並轉賬交易,以此讓資金、資產遠離其非法甚至犯罪性質的源頭,以渾水摸魚,混淆視聽,使其看上去達到表面合法化的目的。同時,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進行洗錢逐漸成為趨勢。
在近期辦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發現,該公司與大量空殼公司、個人存在資金往來,交易存在異常,且賬戶進行多層分級。“金額不大,基本是幾千到幾萬元不等,有零有整。”收錢后,該公司再將錢款轉給數百個個人賬戶,進行資金打散。
石林山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親友轉賬、金融理財、大額投資等洗錢手法都是“小case(小意思)”,目前滋生出的專業洗錢公司可為各類上游犯罪違法所得提供“洗白”服務,手續費一般為5%-20%。
這類空殼公司分散在全國各地,公司注冊人或法人基本找不到。“有的鎖定了公司法人,但調查發現,公司早已轉了好幾手,無法印証具體錢款的性質和用途。”石林山說。
石林山指出,洗錢公司的出現,加大了司法機關對洗錢犯罪的打擊難度。洗錢行為人會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和平台,表現出高度的有組織化、系統化,“這些導致洗錢犯罪呈現交易量大、單筆交易金額少、地理位置分散的新特點”。
據悉,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與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制發《關於建立反洗錢檢察人員輪值協查機制的工作意見》,探索在全國首創反洗錢檢察人員輪值協查機制,進一步強化反洗錢協查工作。
葉萍表示,反洗錢檢察人員輪值協查機制的建立,有助於深化檢銀反洗錢合作,充分發揮各自領域專業優勢,提升洗錢犯罪線索的研判分析效率,有效凝聚雙方工作合力。
石林山說,目前全國辦理的洗錢犯罪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要有力斬斷隱藏的洗錢鏈條,今后需要下大力氣,精准打擊,推動反洗錢工作開展。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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