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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17日17:36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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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楠介紹相關情況。四川省高院供圖
四川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楠介紹相關情況。四川省高院供圖

人民網成都1月17日電 (記者 王明峰)今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四川省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6起經典案例。這是近兩年來,全省三級法院與各級相關行政機關凝心聚力、協同一致,行政機關對於法院移送案件作出處理的共計137件中選出的經典案例。

據了解,2020年4月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四川省水利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應急管理廳8家行政管理機關共同印發了《關於建立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聯動工作機制正式建立。

一、孫福傳等5人(公司)與宏勝建設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趙光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五案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孫福傳等5人(公司)與宏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勝公司)、四川天盈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盈公司)、趙光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五案時,查明天盈公司將物流港天星壩片區棚戶改造天星安置小區(一期)公租房工程發包至宏勝公司,而趙光烈借用宏勝公司的資質承包了前述工程,並將外牆保溫及外牆漆等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孫傳福等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資質及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宏勝公司作為建筑企業,存在將企業資質証書出借給個人承攬工程的行為。2020年12月,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關於建立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行為司法移送的規定,將該違法線索發函移送至遂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遂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處理。

【行政機關處理情況】

遂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收到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移送線索及所附証據材料后,即予調查處理。遂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明並認定,宏勝公司將物流港天星壩片區棚戶改造天星安置小區(一期)公租房工程轉包給自然人趙光烈的行為違法,於2021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關於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規定,對宏勝公司作出予以沒收違法所得408600元、罰款335218元的行政處罰。

二、黃紹鬆與四川普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黃紹鬆與四川普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宏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普宏公司將其承建的成都地鐵九號線中的錦城大道站主體工程中的木工支模、拆模板、腳手架搭拆、混凝土澆筑、保養等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個人黃紹鬆,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規定。2020年9月,根據《關於建立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行為司法移送的規定,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向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發送《違法行為司法移送函》及相關証據材料。

【行政機關處理情況】

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收到函件后,按照職責分工移送至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立案調查。2021年8月,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普宏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違法分包,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於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規定,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關於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上的罰款的規定,對普宏公司按照工程合同價款0.8%處以罰款10240元。

三、鄢小東與四川巴山建設有限公司、施奉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0年11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鄢小東、古世明與四川巴山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山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巴山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關於禁止違法分包工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關於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等相關規定,認定巴山公司違法分包建設工程。2020年12月,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鄢小東與巴山公司、施奉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該案與前述案件存在關聯,並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認定巴山公司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關於建立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行為司法移送的相關規定,向簡陽市交通運輸局出具《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函》並移送相關証據材料。簡陽市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第七條、第八條關於人民法院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的相關規定,向簡陽市交通運輸局發送《司法建議書》並移送相關証據材料,在移送違法行為線索的同時進一步分析該案反映出涉農村基礎道路建設工程領域存在的五個問題並提出三條司法建議。

【行政機關處理結果】

簡陽市交通運輸局收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簡陽市人民法院的移送材料后即書面回復:將立即調查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2021年11月16日,簡陽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巴山公司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1年11月20日,簡陽市交通運輸局將處理結果函復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已啟動行政處罰程序,擬罰款並報成都市交通運輸局扣信用分。2021年12月2日,巴山公司繳納罰款20000元。

四、張顯強與四川和鴻盛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1年9月,漢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張顯強訴四川和鴻盛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鴻盛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發現和鴻盛達公司中標四川省漢源縣湖光半島·星河灣售樓部勞務分包工程后,將該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楊清高、馬正武實際施工。四川省漢源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關於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單位之規定,認定和鴻盛達公司涉嫌違法分包,並根據《關於建立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行為司法移送的規定,向漢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了《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函》並移送了相關証據材料。

【行政機關處理情況】

漢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漢源縣人民法院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函后,庚即展開立案調查,並及時將調查的結果移送至漢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處理。2021年9月15日,漢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之規定認定和鴻盛達公司在承建漢源縣湖光半島·星河灣售樓部項目時存在違法分包行為﹔2021年9月28日,漢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和鴻盛達公司的上述違法分包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於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規定,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關於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上的罰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和鴻盛達公司處以罰款51000元。

五、楊小平與神州精益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四川省儀隴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楊小平與神州精益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精益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神州精益公司將其承包的朱德故裡客家民宿博覽園建設項目以內部承包的方式交由楊小平個人承建,實質是楊小平借用神州精益公司的資質及名義承攬工程。神州精益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禁止建筑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企業資質及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儀隴縣人民法院依據《關於建立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行為司法移送的規定及儀隴縣人民法院與八家行政機關聯合出台的意見,於2021年11月10日向儀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違法行為移送處理函》並移送相關証據材料。

【行政機關處理情況】

儀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函件后,按照職責分工立案調查,並對神州精益公司負責案涉項目的相關負責人進行了約談。經調查發現,本案的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溯期,遂對該企業採取了誠信扣分的處理措施。2021年12月7日,儀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神州精益公司發出《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認定神州精益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個人施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於禁止轉包的規定,根據《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第五條關於不良行為記錄管理的規定及《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與扣分標准》F-2-05條,擬對該公司不良行為作出扣減誠信分值6分的處理。2021年12月16日,儀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神州精益公司發出《儀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扣減神州精益建設有限公司誠信分值的通知》,通知該公司因上述違法行為給予扣減誠信分值6分。

六、何江南、曾羽與廣西華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何江南、曾羽與廣西華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付建忠、郭明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時,發現華南公司、安裝公司涉嫌將其承建的銀林·御景灣商住小區主體工程以挂靠形式違法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自然人付建忠、郭明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禁止建筑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企業資質及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依據《關於建立工程建設領域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關於建設工程領域違法行為司法移送的規定,2021年11月3日,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向眉山市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了《違法線索移送告知函》並移送了相關証據材料。

【行政機關處理情況】

眉山市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上述告知函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調查。經眉山市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查,最終確認華南公司挂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安裝公司違法分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鑒於華南公司、安裝公司的違法行為自發生之日起已超過兩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決定不再對違法企業和自然人給予行政處罰。考慮到華南公司、安裝公司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華南公司、安裝公司的負責人和相關自然人進行了約談處理。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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