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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鎮設街道 有依據更規范

四川出台兩個標准對設鎮、設街道條件進行細化

2021年08月15日07:28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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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設鎮設街道 有依據更規范

  在設立鎮標准的具體指標設置中,綜合考慮經濟發展、城鎮化率及鄉鎮調整改革情況等因素,將全省分為平原、丘陵、山地和高原地區4種不同類型

  嚴格控制分設建制鎮,分設鎮要與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要求相銜接,嚴禁突破編制總量,確保財政供養人員隻減不增

  拆分和整合街道應符合相應人口規模和面積指標要求,並保持街道數量總體穩定

  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四川省設立鎮標准》和《四川省設立街道標准》,對設鎮、設街道條件進行細化。為什麼要出台設立鎮和街道標准?具體指標有哪些?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出台

  制定適合省情的標准

  “長期以來,四川省沒有鎮和街道的設立標准,導致鎮和街道設置存在缺少依據、不盡規范等突出問題,不利於優化城鎮空間布局,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提高城鎮化發展質量,亟須制定適合四川省情的設立鎮和街道標准。”省民政廳區劃地名處有關負責人介紹,2019年,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四川省啟動設立鎮和街道標准的起草工作。

  2020年,省民政廳聯合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啟動四川省設立鎮和街道標准的研究工作,在充分吸收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形成設立鎮和街道標准的初稿,並完成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証、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程序。

  兩個標准明確,鎮和街道的設立要尊重城鎮發展規律,做到與四川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與基層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相匹配,有利於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有利於優化城市(城鎮)空間布局,有利於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和鄉村振興。

  設鎮

  根據4種類型設置具體指標

  《四川省設立鎮標准》明確設立鎮的基本條件,從人口規模與管轄面積、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公共服務設施條件等4方面設置了具體指標。

  “我們深入分析了‘胡煥庸線’兩側的地理特征。”這名負責人表示,在設立鎮標准的具體指標設置中,綜合考慮經濟發展、城鎮化率及鄉鎮調整改革情況等因素,將全省分為平原、丘陵、山區和高原地區4種不同類型,分別確定了人口規模、管轄面積、經濟條件的具體指標。

  其中,人口規模方面,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高原地區擬設鎮域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分別不低於6萬人、3萬人、1.5萬人、1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各鎮的平均值,政府駐地(即建成區)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佔總人口的比重不低於20%﹔經濟條件方面,擬設鎮的鄉,工商業企業數在本縣(市、區)所轄鄉中處於領先水平(位於前20%),對擁有規模以上工商業企業的鄉可優先考慮。

  管轄面積方面,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的管轄面積一般分別不小於80平方公裡、60平方公裡、120平方公裡﹔地廣人稀的高原地區,對管轄面積不作具體要求。

  對分設建制鎮的情形,設立鎮標准明確,要嚴格控制分設建制鎮,分設鎮要與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要求相銜接,嚴禁突破編制總量,確保財政供養人員隻減不增。

  設街道

  較大規模街道拆分要看兩項指標

  《四川省設立街道標准》明確設立街道的基本條件,將人口數量和面積規模、城鎮化率和街道建成區面積、國土空間規劃指標等作為主導指標,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等指標作為輔助指標。

  具體指標設置中,對人口數量和管轄面積等,按照平原地區、丘陵和山地地區、高原地區三類地區以及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種城市類型分別設置了指標。

  設立街道標准對街道的設立以及拆分、合並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拆分和整合街道應符合相應人口規模和面積指標要求,並保持街道數量總體穩定。

  若建制鎮面積較大,可析置部分發展良好的地域改設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建制鎮的管理體制。拆分后的街道和建制鎮必須符合上述街道設立標准和建制鎮設立標准。

  較大規模街道的拆分,特大城市地區,街道面積應超過15平方公裡,且人口超過15萬人﹔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積應超過12平方公裡,且人口超過12萬人﹔街道面積和人口規模兩項指標中隻有一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不予拆分。

  常設欄題指標

  設立鎮部分指標

  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高原地區擬設鎮域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分別不低於6萬人、3萬人、1.5萬人、1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各鎮的平均值,政府駐地(即建成區)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佔總人口的比重不低於20%。

  經濟條件方面,擬設鎮的鄉,工商業企業數在本縣(市、區)所轄鄉中處於領先水平(位於前20%),對擁有規模以上工商業企業的鄉可優先考慮。

  較大規模街道拆分

  特大城市地區,街道面積應超過15平方公裡,且人口超過15萬人。

  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積應超過12平方公裡,且人口超過12萬人。

  街道面積和人口規模兩項指標中隻有一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不予拆分。(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丹)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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