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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紀委監委:3人被查 1人被開除公職

2021年07月19日08:05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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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成都7月19日電 (李強強)近日,四川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3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人被開除公職。

成都市原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朱樹喜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成都市原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朱樹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朱樹喜簡歷

朱樹喜,男,漢族,1953年12月生,河南周口人,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2年12月至1989年9月,在部隊服役﹔

1989年9月至1991年8月,任成都市政府辦公廳綜合處副處長﹔

1991年8月至1992年11月,任成都市政府辦公廳綜合處處長﹔

1992年11月至1995年5月,任成都市政府調研室綜合處處長﹔

1995年5月至1998年8月,任成都市政府目督辦副主任﹔

1998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3年10月至2010年8月,任成都市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任成都市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市文物局局長﹔

2013年2月至2016年4月,任成都市文聯主席﹔

2016年4月,免職﹔

2017年2月,退休。

內江市威遠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胡小虎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內江市威遠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胡小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胡小虎簡歷

胡小虎,男,漢族,1967年2月生,江西南昌人,大學本科學歷。1988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8年10月至1991年3月,在江西省勞改局第七勞改支隊工作﹔

1991年3月至1997年5月,在內江市公安局干部學校任教﹔

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在內江市公安局法制處工作﹔

1998年12月至2001年12月,任內江市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

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任內江市公安局監管支隊教導員﹔

2002年4月至2009年1月,任內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

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任內江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支隊長﹔

2014年2月至今,任威遠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廣安市前鋒區政府原副區長,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張愛武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廣安市前鋒區政府原副區長,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張愛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張愛武簡歷

張愛武,男,漢族,1961年2月生,四川廣安人,在職大專學歷。1978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8年12月至1981年6月,在廣安縣公安局桂興派出所工作﹔

1981年6月至1986年8月,在廣安縣公安局濃洄派出所工作﹔

1986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廣安縣公安局濃洄派出所副指導員﹔

1993年4月至1994年1月,任廣安市廣安區公安局濃洄派出所副指導員、正科級偵察員﹔

1994年1月至1998年7月,任廣安市廣安區公安局濃洄派出所所長﹔

1998年7月至2000年5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長﹔

2000年5月至2003年6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紀委書記﹔

2003年6月至2010年4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副局長﹔

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督察長﹔

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政治委員﹔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任廣安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黨委副書記、政治委員﹔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任廣安市前鋒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任廣安市前鋒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前鋒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為廣安市公安局副縣級干部﹔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為廣安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副縣級干部﹔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任廣安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三級高級警長﹔

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任廣安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二級高級警長﹔

2021年2月,退休。

眉山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原副主任委員王利清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

日前,經眉山市委批准,市監委對眉山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原副主任委員王利清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王利清法律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為他人在職務晉升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長期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生活腐化墮落﹔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款項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王利清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眉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由市監委給予王利清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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