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时隔近7年 四川再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总体平移了之前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取用水分类计征方式等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针对性做出一些调整
●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明确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024年12月31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作出新部署。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保障水资源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需要,对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共十条,主要对四川具体适用税额、超计划取用水和未经批准取用水加征、农业生产取用水税收优惠等国家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并规定了纳税对象、计征方式等事项。同时,对国家有新规定的事项,结合四川实际进行了适当调整。
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四川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并于2018年1月9日首次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时隔近7年,四川再次出台实施办法,有何考量和变化?是否会对老百姓的生活造成影响?
四川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明确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地方政府在水资源税征收和管理上更加灵活。“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总体平移了之前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取用水分类计征方式等政策,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针对性做出一些调整。”该负责人说,例如,为强化节约用水的政策导向,引导公共供水企业降低漏损,实施办法明确将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原来的12%调整为9%,与重庆、云南等地保持一致。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考虑到四川为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实施办法在这两方面作出减免调整,以此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该负责人说。
实施办法是否会对老百姓生活造成影响?该负责人表示不会。“只有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才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属于该办法适用对象。”该负责人说,如自来水供应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从河流直接取水,符合纳税人的定义。但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对天然水生产加工后供应给自来水用户,自来水用户就属于间接取用,不符合纳税人的定义。“根据实施办法,终端综合水价结构将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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