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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最高法明确回应

2023年12月01日10:04 |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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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人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比如类案裁判不统一等。最高法11月30日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2021年11月17日,小郭花11160元在被告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两件12瓶,6天后,他又买了两件12瓶,支付货款10937元。后小郭怀疑他买的是假酒,就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小郭购买的品牌白酒并非他们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小郭起诉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定,小郭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经营部退还小郭货款22097元并支付小郭赔偿金220970元。

  与此类似的还有小刘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小刘分两次购买鹿胎膏、鹿鞭膏,一共支付了10680元,但发现这些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于是起诉请求鹿业公司返还价款、十倍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王永明说:“这两个案子,原告的消费均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法院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说:“法院通过判决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标签缺乏基本信息的产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例是法院部分支持了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小沙支付516元在网上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签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陆续分三次购买200盒,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之后,他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十倍赔偿41760元。

  王永明说:“法院认为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赔偿5160元,对于他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小张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让经营者开具46张购物小票,然后起诉,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法院最后以小张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王永明说:“这些案例体现了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综合央广网、人民日报客户端

(责编:袁菡苓、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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