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扩大 7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成都6月8日电 (李强强)据成都市政府网站消息,近日,成都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全部城乡居民和省本级参保人员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参保群体全覆盖。《实施意见》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参保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坚持应保尽保、覆盖全民的原则,明确将成都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参照《实施意见》规定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
筹资渠道
《实施意见》规定,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的原则,确保基金可持续。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以及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
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城镇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财政对退休人员缴费补助费率调整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0.01%。
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失能评估
《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先进行失能等级评估。评估机构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参保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和护理需求,享受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辅助器具服务三种服务。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两种护理方式。参保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上门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待遇支付
《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连续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且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及基金收支等因素制定,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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