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
●综合示范创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
●单项示范创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单项工作突出、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可推广
四川从2022年起启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梯次推进,到2035年结束。4月8日,记者从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获悉,《关于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办法》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印发。
记者了解到,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组织开展,前期主要面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适时扩展到省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示范创建将分为两类——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综合示范创建: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市(州)、县(市、区)政府综合示范创建应符合《四川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90%以上指标。综合示范创建命名为“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州、县、区、乡镇或街道)”。单项示范创建: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单项工作突出、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可推广。单项示范创建命名为“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申报单位可按照指标体系自查自评,达到示范要求的,可向全面依法治市(州)委员会申报。经全面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初核后,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评估,开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并组织实地核查。
成功获得命名的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将接受社会监督和回访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摘牌退出: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在回访抽查中证实已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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