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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17日17:36 |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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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介绍相关情况。四川省高院供图
四川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介绍相关情况。四川省高院供图

人民网成都1月17日电 (记者 王明峰)今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6起经典案例。这是近两年来,全省三级法院与各级相关行政机关凝心聚力、协同一致,行政机关对于法院移送案件作出处理的共计137件中选出的经典案例。

据了解,2020年4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8家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建立。

一、孙福传等5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孙福传等5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时,查明天盈公司将物流港天星坝片区棚户改造天星安置小区(一期)公租房工程发包至宏胜公司,而赵光烈借用宏胜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前述工程,并将外墙保温及外墙漆等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孙传福等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宏胜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存在将企业资质证书出借给个人承揽工程的行为。2020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发函移送至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线索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即予调查处理。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明并认定,宏胜公司将物流港天星坝片区棚户改造天星安置小区(一期)公租房工程转包给自然人赵光烈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对宏胜公司作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08600元、罚款335218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普宏公司将其承建的成都地铁九号线中的锦城大道站主体工程中的木工支模、拆模板、脚手架搭拆、混凝土浇筑、保养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黄绍松,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2020年9月,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向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发送《违法行为司法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收到函件后,按照职责分工移送至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2021年8月,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普宏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上的罚款的规定,对普宏公司按照工程合同价款0.8%处以罚款10240元。

三、鄢小东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施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鄢小东、古世明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巴山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禁止违法分包工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关于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等相关规定,认定巴山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2020年12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鄢小东与巴山公司、施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与前述案件存在关联,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巴山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相关规定,向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相关规定,向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同时进一步分析该案反映出涉农村基础道路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五个问题并提出三条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处理结果】

简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简阳市人民法院的移送材料后即书面回复:将立即调查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2021年11月16日,简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巴山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0日,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将处理结果函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拟罚款并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扣信用分。2021年12月2日,巴山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

四、张显强与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年9月,汉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显强诉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鸿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和鸿盛达公司中标四川省汉源县湖光半岛·星河湾售楼部劳务分包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杨清高、马正武实际施工。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关于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单位之规定,认定和鸿盛达公司涉嫌违法分包,并根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向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汉源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后,庚即展开立案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移送至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2021年9月15日,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之规定认定和鸿盛达公司在承建汉源县湖光半岛·星河湾售楼部项目时存在违法分包行为;2021年9月28日,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和鸿盛达公司的上述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上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和鸿盛达公司处以罚款51000元。

五、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精益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神州精益公司将其承包的朱德故里客家民宿博览园建设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杨小平个人承建,实质是杨小平借用神州精益公司的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神州精益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企业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及仪陇县人民法院与八家行政机关联合出台的意见,于2021年11月10日向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函件后,按照职责分工立案调查,并对神州精益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经调查发现,本案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遂对该企业采取了诚信扣分的处理措施。2021年12月7日,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神州精益公司发出《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认定神州精益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规定及《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F-2-05条,拟对该公司不良行为作出扣减诚信分值6分的处理。2021年12月16日,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神州精益公司发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扣减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诚信分值的通知》,通知该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扣减诚信分值6分。

六、何江南、曾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何江南、曾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付建忠、郭明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华南公司、安装公司涉嫌将其承建的银林·御景湾商住小区主体工程以挂靠形式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付建忠、郭明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企业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依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司法移送的规定,2021年11月3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向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违法线索移送告知函》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处理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上述告知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经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最终确认华南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安装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华南公司、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决定不再对违法企业和自然人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华南公司、安装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华南公司、安装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自然人进行了约谈处理。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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