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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骑共享电单车撞伤老人 家长提出公司应共同担责 律师:应担相应侵权责任

2021年10月11日09:15 |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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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云求助|13岁少年骑共享电单车撞伤老人 家长提出公司应共同担责 律师:应担相应侵权责任

  面对儿子造成的车祸,聂伟(化名)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全责”判定,同时也认为松果出行“脱不了干系”。

  10月8日,四川宜宾市民聂伟与封面新闻记者讲述了他13岁儿子聂鹏(化名)在珙县县城扫码骑行松果出行品牌旗下松果电单车,撞上六旬老人致其受伤的事故。

  “我认为这个责任不应该全部由我负,松果电单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聂伟说,自己此前联系松果出行时,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能帮忙联系保险,如果保险不赔付的话,他们也没办法。但家属认为该公司作为车辆出租方,在没评估租借者实际能力的情况下,随意将单车出租给16岁以下少年存在管理上的纰漏。

  松果出行则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据该公司一位应姓负责人介绍,他们明确禁止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用车,并采取了多种手段,阻止该类人员用车。

  13岁少年撞伤老人

  事件回顾:

  13岁少年用母亲信息扫码骑行电单车 致六旬老人受伤

  8日晚,面对封面新闻记者的采访,聂鹏还没从车祸的惊吓中走出来。据现场视频和目击者介绍,车祸发生后,聂鹏曾被吓晕了过去。

  “当时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突然一下就失去意识了。”时隔近1个月,再次回忆9月12日那场车祸,聂鹏仍然心有余悸。

  当天下午,13岁的聂鹏和表哥一起来到珙县巡场镇街心花园。在这里,聂鹏打开手机,用母亲信息注册的账号,扫码开启了松果出行川QH00969号电单车,并由聂鹏驾驶,搭载表哥往巡场珙州国际方向行驶。

  14时38分,当聂鹏骑行至巡场镇新桥街0公里100米处时,将横过道路的六旬老人李薄(化名)撞倒,造成聂鹏和其表哥、李薄受伤,其中李薄左侧颧骨粉碎性骨折、左颞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据聂鹏介绍,他们所骑行的电单车只供1人乘坐。“由于表哥不会骑车,所以我们共骑一辆,表哥坐在我前面。”聂鹏说,事故发生时,他的视线被表哥挡住了,没有看到过马路的李薄。

  据了解,事故发生地临近一条步行街,日常人流量较大,以松果出行为代表的共享电单车很多。

  “没有人特意告诉过我骑车需要注意什么,平时我也经常用这个车。”在聂鹏看来,使用松果电单车并没有多高的门槛,“扫码就行了,只是很早以前要求我验证,我输入我妈的名字,再上传了她的身份证就通过了。”

  当记者问到是否需要人脸识别或者别的验证时,聂鹏告诉记者,除了之前的验证以外,都是“一扫就过”。

  老人多处受伤

  交警认定:少年全责

  家长质疑:松果出行存在管理纰漏,应共同担责

  事故发生以后,作为聂鹏的父亲,聂伟当天便从外地赶到了事发地,看望了受伤的老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并主动垫付受伤老人的医疗费用。

  据聂伟介绍,事故至今,老人住院医疗、护工费用已达1.5万余元,后续疗养康复还需要不少费用。“交警部门认定我儿子负全责,我也提不出异议,只是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松果出行作为车辆的租借方,应该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聂伟说。

  据聂伟提供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为聂鹏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驾驶非机动车未观察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认定聂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共享电单车的速度已经超过了自行车的速度,远远不是未成年人能够掌控的。”据聂伟介绍,事故发生后,他曾和松果出行一位应姓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也没办法,可按流程,报保险进行理赔。

  当聂伟按照松果公司的说法,找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由于驾驶人员未满16周岁,不属于理赔的范围。

  家长质疑松果公司管理不严

  松果出行:

  公司不应负主要责任 已明确禁止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用车

  9日,封面新闻记者在松果出行官方网站(http://songguo7.com)上看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在全国各县域运营共享电单车(松果电单车)及新能源汽车租赁(松果租车)等业务。

  该公司一位应姓负责人针对这起事故告诉记者,他们不会负主要责任,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骑行人员违规载人等行为。据其介绍,禁止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用车向来是他们工作的重点,无论是使用前还是使用中,都采取了相关手段阻止该类人员使用。

  “在使用前需要实名注册,上传身份信息,进行面部扫描核实并发短信验证。”该负责人说,除了技术上的阻止外,他们每天都会派工作人员在路面上查看单车使用情况,遇到16周岁以下人员用车的情况会当场阻止,并封禁相关账号。

  在聂伟传阅的事故现场图片中,记者也看到涉事车辆菜篮内明确标有“未满十六不骑车”的标语。

  菜篮内有“未满十六不骑车”的标语

  律师观点:

  松果出行应对事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聂鹏骑行共享电单车造成本次事故,引发人身损害,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其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事故的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聂鹏骑行电单车发生事故时未年满16周岁,而松果出行未对聂鹏电单车使用主体身份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郭刚看来,松果出行从事电单车租赁业务,应对电单车使用主体身份进行严格的核实,比如在每次扫码骑行时进行人脸识别以核实使用主体是否为注册主体。“聂鹏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进行了注册,此后仅需扫码就可使用松果电单车,其中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而松果出行未对此采取任何有效的管理手段,存在一定过错。”郭刚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松果出行也应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封面新闻记者 伍雪梅 杜卓滨)

(责编:李强强、章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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