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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对簿公堂 大姐留下的房子到底归谁?

2021年07月29日09:03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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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亲兄弟对簿公堂 大姐留下的房子到底归谁?

民法典学堂

这家有四姐弟,大姐名下原本有一套房子,她在临终前留下遗书,说房子要留给三弟。但是,四弟却不认,声称大姐当时是精神失常,遗书也是假的。记者近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大姐留下的遗书真实有效,涉案房产由三弟一人继承。据了解,民法典对遗嘱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2013年,大姐阿春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屋和一封遗书,遗书上载明将房子留给三弟阿月,落款处有阿春手写签名。之后,几兄弟对大姐名下这套房屋的权属产生争执,三弟阿月诉至法院,要求由其一人继承涉案房屋。

阿月诉称,请求涉案房屋由他一人继承。因为自己有大姐阿春亲手写的遗书,上面载明阿春将涉案房屋留给他。二弟阿昱同意三弟阿月的诉讼请求,确认遗书是大姐阿春亲手写的。然而,四弟阿星却不同意阿月的诉讼请求,辩称该份遗书无效。因为大姐阿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还办理了精神残疾证,遗书应无效。

白云法院一审后,判决大姐阿春名下的涉案房屋由三弟阿月继承。对此,四弟阿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三弟阿月及二弟阿昱均确认遗嘱是由大姐阿春本人亲笔书写,并提供阿春过往字迹予以佐证,四弟阿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并非出自阿春之手,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确认涉案遗嘱系阿春本人亲笔书写。

阿春虽然于2000年曾因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入院治疗,但自2000年6月出院后至其离世这十几年间未有精神方面异常的证明材料,无证据证实阿春于2013年订立遗嘱时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实其自书遗嘱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阿春回老家之后直至离世前,生活独立自理,2000年之后未见其有精神疾病方面的患病或治疗记录。

而且,遗书上笔迹清晰,书写工整流畅,内容表达完整,符合逻辑,能显示出阿春书写时思维连贯,处理自身事务时思路清晰明了,故该份遗书具有法律效力,阿春名下的房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即由原告阿月一人继承。被告阿星认为遗嘱全部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典小课堂

问: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答: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问:写好的遗嘱,被他人篡改怎么办?

答:遗嘱内容被他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问: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遗嘱形式。

问: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答: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责编:袁菡苓、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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