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村商業聯合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劉杰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受賄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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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成都9月17日電 (袁菡苓)據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6年9月16日,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農村商業聯合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劉杰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受賄案,對被告人劉杰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劉杰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劉杰任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副主任、航天信用社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向有關公司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3.9億元。2008年至2020年上半年,劉杰利用擔任雷波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主任、涼山州農村信用聯社副主任、涼山農村商業銀行行長、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貸款發放、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470萬余元。2020年下半年至2025年,劉杰利用擔任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四川農村商業聯合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91萬元。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杰的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其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受賄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於劉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証據,被告人劉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証,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杰進行了最后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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