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滑路面騎車摔倒,可以索賠嗎?(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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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林某騎電動自行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不料突然摔倒,受傷后隨即自行就醫。事發現場無監控視頻,交警現場處理事故時拍攝的照片顯示,事發后現場附近的非機動車道有水痕。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交管部門無法判定成因。
林某認為,事發后1小時左右其拍攝的視頻顯示摔倒位置附近有水,其摔倒完全是路面濕滑導致的。事發區域由乙公司承擔保潔清掃責任,甲公司的車輛受乙公司的租賃實際進行洒水降塵工作,某環衛中心負責整個轄區內道路的清掃工作,但該三主體均未提前在事發地附近道路設立警示標識,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
林某以健康權糾紛為由將甲公司、乙公司、某環衛中心訴至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要求該三主體向其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余元。
甲公司、乙公司、某環衛中心均辯稱,未在事發區域洒水且事發區域不在各自的清掃作業范圍內。乙公司還提出,從林某提供的視頻可以看出,事發現場沒有積水,僅部分路面存在少量水痕,有一個騎電動自行車的路人在該水痕上正常通過,說明該程度的水痕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輕微風險,騎行者完全可以通過減速慢行等方式安全通過。林某摔傷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可能是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如車速過快、注意力不集中及處置不當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交警拍攝的事發后現場的照片,留存的水痕基本符合正常道路洒水清掃后留存水痕的一般程度和普遍情況,未超出一般人的普遍認知,不應對相關洒水清掃主體苛以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林某作為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成年人,對留有水痕路段存在的潛在風險應有充分的認知,並應採取謹慎駕駛、提前降速等必要手段降低自身風險,其因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導致自身損害,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案証據不足以証明案涉事故系甲公司、乙公司、某環衛中心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辦案法官表示,對於林某主張甲公司、乙公司、某環衛中心共同賠償其損失的全部訴訟請求,缺乏相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民法典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需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這種判斷是以一般的理性人視角看待的,不對相應主體予以苛責。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合理限度,並非無限兜底。民事主體對自身行為負有審慎注意義務,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17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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