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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網絡法治典型案例——

仿冒名人網絡帶貨,要擔什麼責(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9月17日09:5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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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名人帶貨”如何擔責?遭遇網絡暴力,如何及時制止侵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邊界在哪裡……圍繞社會關注熱點,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發布4件人民法院網絡法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發生網絡暴力時的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帶貨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責任認定、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為跨境賭博提供網絡技術支持服務的定罪量刑等內容。

  當前,帶貨主播“仿冒名人帶貨”的商業推廣行為時有發生,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破壞網絡生態環境,應當依法予以規制。在一起案例中,某文化公司為推廣銷售家庭育兒類圖書,與某帶貨主播訂立協議,委托帶貨主播為其店鋪進行宣傳。協議約定,帶貨主播發布的視頻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文化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隨后,該帶貨主播在某網絡平台的個人賬號發布了多個宣傳視頻,使用了李某瑾公開演講、授課的視頻片段,並配以與李某瑾聲音高度近似的人工智能合成音頻。用戶點擊宣傳視頻一側的按鈕,可以直接跳轉至該文化公司網絡店鋪購買相關圖書。李某瑾隨后提起訴訟。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視頻未經李某瑾授權,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並結合使用與其聲紋特征高度吻合的人工智能合成聲音,案涉行為構成對李某瑾肖像權和聲音權益的侵害。該文化公司存在過失,構成共同侵權。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該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2萬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的處理,有效規制“仿冒名人帶貨”違法行為,依法保護網絡空間人格權益,促推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宣傳推廣內容切實履行審核義務。

  網絡暴力行為傳播速度快、損害不可逆,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李某與張某、胡某均為短視頻平台自媒體博主,張某、胡某的網絡賬號共計有超2000萬粉絲。2023年7月起,張某以李某“插足”其與男友情感為由,在網絡平台公開發布針對李某的侮辱、誹謗言論,並聯合胡某炒作話題,煽動粉絲對李某實施謾罵、攻擊、舉報。

  事件發生后,李某的部分商業合作方解除與李某的合作協議。李某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胡某仍煽動粉絲實施上述網絡暴力行為。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責令張某、胡某立即停止在全平台社交媒體發布、傳播侵害其名譽權的內容。

  吉林省長春新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某、胡某的行為已對李某造成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不及時制止將導致李某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條件。法院依法裁定張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禁令有效期限為6個月。最高法表示,對於網絡暴力情形下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審查,應當綜合考量侵權行為方式、信息傳播速度和范圍等因素,判斷是否達到需要及時制止的緊迫性標准。裁定採取相應禁令措施時,也要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17日 13 版)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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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7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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