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送修后“交車途中”再出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賠付保險金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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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車子送修理廠維修,車主專程到店等著取車,誰知在交車途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再度受損。保險公司搬出保險條款,以“車輛在修理廠維修期間出險不予理賠”為由拒賠。近日,四川自貿區法院審結該起車險糾紛,最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車主15萬余元車輛維修費。
修好愛車挪車時再出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
車主文某的車輛出現剮蹭,送到修理廠檢修,雙方約定3天后完工交車。到了約定取車當日,文某來到門店提車。不料修理廠工作人員駕車從維修廠行駛至門店的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二次受損。隨后,交警出具認定書,判定肇事的修理廠員工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前,文某已為愛車投保交強險和車損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79030.6元。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亮出兩條拒賠理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車輛系在營業場所維修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賠償責任﹔修理廠員工並非文某允許的駕駛人,兩種情形都不在賠付范圍,直接拒絕理賠。
索賠碰壁后,文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維修期”界定起糾紛
保險公司判賠15萬余元
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提交投保簽字單據、免責說明以及投保錄像,証明當初投保時,工作人員已經對免責內容盡到告知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本身合法有效,所以文某就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並不成立。
不過法官審理指出,雖然免責條款生效,但該條款是保險公司擬定的格式條文,雙方對“維修期間”的定義存在爭議:保險公司主張在維修車輛交付給車主前均系處於維修期間﹔而文某卻主張車輛維修已完成,交通事故發生在修理廠安排員工駕駛車輛進行交車的過程中,並未發生在維修期間。
前述免責條款亦系保險公司提供格式條款,按照法律規定,應作出有利於格式條款接受方即文某的解釋。據此法院認定,案涉保險事故發生時,並不符合相關免責情形。
除此之外,針對“司機未經車主允許駕車”的拒賠說法,法院同樣不予採信。車主到店等待取車,修理廠員工開車送車屬於本職工作,駕車行為符合常理,視同車主默許使用車輛。
綜上,保險公司拒賠依據均不成立,根據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文某車輛損失保險金15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一審判決,前述判決已生效。(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張偉進)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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