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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規定出台,釋放什麼信號?(銳財經)

本報記者 孔德晨
2026年06月02日09:3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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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外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專家分析,《規定》明確了對外投資服務、管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推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

  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對外投資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對外投資規模穩居世界前列,參與國際產業分工合作不斷深化。隨著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地緣政治風險上升,國際競爭日益激烈,長期以來主要依據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實施對外投資管理服務的模式已不符合現實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階專門立法將長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更好對接國際高標准經濟貿易規則。

  此次出台的《規定》適用於哪些情形?

  上述負責人介紹,《規定》總結長期實踐經驗,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適用本《規定》。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制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統籌發展和安全、推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國堅定不移擴大開放,推進經濟全球化朝著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方向發展的重大法治實踐,在我國對外投資發展歷程上具有裡程碑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光建認為,《規定》體現了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政策導向,為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奠定了更堅實的法治基礎,有利於穩定和改善投資者的信心和預期。

  統籌發展和安全

  許光建分析,《規定》共34條,覆蓋核准備案、信息報告、跨境資金、海外服務、技術出口與數據安全等。其中,服務和管理是兩個重要方面。

  在對外投資服務方面,《規定》明確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並從多個維度完善制度措施,為出海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完善公共平台與服務,統籌外事、法律、財稅、金融、經貿、物流、出境入境、海關、貿促等領域服務資源,為投資者提供服務保障﹔二是支持咨詢評估、法律服務、會計審計、信用評級、調解仲裁、知識產權等專業服務機構提高國際化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三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立足職能定位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鼓勵政策性保險機構提供海外投資保險等服務﹔四是行業協會商會、貿易投資促進組織按照章程提供與對外投資有關的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在對外投資管理方面,《規定》明確,國家健全對外投資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措施,分類分級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提高對外投資的科學性、安全性,推動投資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風險相結合﹔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關國家(地區)投資環境變化和風險程度等,制定、調整和實施對外投資政策,明確鼓勵、限制、禁止的對外投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指導、監督投資者規范投資經營行為﹔強化投資者主體責任,要求投資者規范投資經營行為,不得擾亂對外投資市場秩序。

  許光建認為,《規定》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既多措並舉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明確我國堅定維護多邊主義、堅持對外開放的原則立場,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又穩妥預置投資領域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

  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國堅定實施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著力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始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堅定維護以規則為基礎、透明、非歧視、開放、包容的多邊貿易體制,維護公平競爭,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

  為切實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和水平,加強保護力度,《規定》明確了以下措施:

  一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調查結果採取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

  二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投資經營等方面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中國政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及其配套規定等對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和實施有關措施的組織、個人實施反制。

  三是針對外國組織、個人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交易,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不合理剝奪或者限制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正當權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採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入境以及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

  “上述措施是為保護中國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正當權益、保護國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脅侵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是保護性、防御性措施,不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也不影響企業自主依法解決商業糾紛。”上述負責人說。

  相關部門表示,將做好配套制度制定修訂,明確細化有關內容,同時完善協同機制,加強政策銜接。做好對投資者的服務指導,不斷提高對外投資服務、管理和保護水平,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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