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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不兌現怎麼辦?(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金 歆
2025年11月27日09:5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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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河南南陽,甲公司與原南陽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136.8畝土地給甲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但是,當甲公司准備施工時,卻與動遷村民產生了征地補償上的爭議。由於甲公司著急動工,就與村民協商補償問題,形成調解協議,並與當地政府商議如何處理。

  為推動施工,南陽市政府作出辦公會議紀要,主要內容為:同意甲公司就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的協議,對甲公司額外增加補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來作為補償。同時,將一塊約40畝的土地征用后協議出讓給甲公司,也作為對甲公司的補償。

  開發項目建設得以順利推進。可當甲公司要求政府按照會議紀要兌現承諾時,卻遇到了困難。一方面,會議紀要裡出讓40畝土地的承諾,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另一方面,關於甲公司所建房子調整容積率的優惠,由於各方對相關土地出讓金補繳等問題未達成一致,最終也沒有兌現。於是,甲公司一紙訴狀把政府告上了法院。

  雙方各執一詞,案情十分復雜。經過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官司最終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本案中,會議紀要允諾的“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的補償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南陽市政府應當從有利於樹立法治政府、誠信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形象,有利於推進本地區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建設的角度出發,積極與公司協商溝通。當地政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就甲公司受到的損失承擔一定補償責任。

  本案是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適用該法的“民告官”案件。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耿寶建說,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通過政府的守法誠信來推動本地區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讓企業安心經營、專心創業、放心發展壯大。對於企業而言,要敢於和善於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保障自身權利。

  《 人民日報 》( 2025年11月27日 19 版)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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