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廳、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3起破壞耕地典型案例

人民網成都6月25日電 (記者朱虹)今日,四川省公安廳、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3起破壞耕地典型案例。此次案例發布,旨在宣講耕地保護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震懾破壞耕地違法犯罪行為,教育警示社會大眾依法依規用地,推動形成全民保護耕地的良好氛圍。
案例一:內江市資中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案情:2023年7月,資中縣公安局接資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移交案件線索,偵破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一般耕地43.257畝。經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間,內江某礦業有限公司在僅取得採礦許可手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某鎮的農用地上開採石灰石、修建道路,造成非法佔用的一般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案例警示:採石採礦非法佔用並毀壞耕地是較為常見的破壞形式,此類案件具有非法佔地時間長、面積大、破壞大的特點,且被毀壞耕地短時間內種植條件難於恢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非法佔用的耕地上採石、採礦,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對犯罪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公安機關、自然資源部門提示:從事採石採礦行業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採石採礦作業前,要依法依規取得採礦許可手續和用地審批手續,兩項手續缺一不可,“未批先佔”“批少佔多”“批甲佔乙”非法佔用並毀壞農用地的,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相關處罰。
案例二:宜賓市長寧縣郭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案情:2023年10月,長寧縣公安局接長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移交案件線索,偵破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一般耕地15.1036畝。經查,2019年6月,郭某某租用了長寧縣某鎮13戶村民位於某村4組的集體土地后,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該集體土地修建廠房和硬化道路,造成非法佔用的一般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案例警示:近年來,很多單位和個人在建設生產廠房時,考慮到耕地地勢相對平坦、平整及地基作業較為容易等因素,將成片耕地作為首選之地,最終造成非法佔用並毀壞耕地的違法犯罪事實。此類犯罪行為人忽視了國家嚴禁耕地“非農化”的基本原則,單從個人經濟利益出發,非法佔用並毀壞耕地,其行為及結果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的規定,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自然資源部門提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前,嚴禁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確有建設需要的須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並取得審批手續,否則將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案例三、達州市通川區謝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案情:2023年6月,通川區公安局、通川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聯合巡查中發現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一般耕地0.41畝、永久基本農田12.49畝。經查,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租賃的位於某鄉某村9組的農用地上修建魚塘和房屋,造成非法佔用的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案例警示: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上深挖耕作層修建魚塘將對耕地種植條件造成嚴重毀壞,對糧食安全危害極大。因水產養殖屬農業生產范疇,部分群眾誤以為可隨意佔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農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佔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自然資源部門提示:國家明文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此類行為會對耕地種植條件造成嚴重毀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並造成嚴重后果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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