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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私搭“花園”,物業有權清理嗎?(以案說法)

2025年06月12日10:3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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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黃先生在自家房屋外的三樓公共平台種植花木,搭建“花園”。李女士的商鋪位於平台下方,出現漏水情況。她懷疑是黃先生花壇裡的樹木根系過度生長破壞了屋頂防水層導致,多次要求黃先生清理。但黃先生認為漏水與他無關,雙方僵持不下。物業公司多次介入溝通后,黃先生的兒子同意物業人員從家中進入平台開展清理。黃先生得知后,卻認為物業公司未經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自家要求保留部分植物,造成嚴重損失,侵犯了自己的權利。物業公司則表示,清運工作是經過黃先生兒子同意后進行的,不存在未經同意私自清運的情況。黃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對於小區公共區域的利用應當在合理限度之內,不得影響其他業主權益。案涉平台屬於公共區域,黃先生長期佔用該公共平台,大量種植花草苗木,已經超過了合理使用的限度,還引發了鄰裡糾紛,因此黃先生有義務配合物業公司進行清理。

  物業公司經與黃先生兒子溝通開展清理工作,系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全體業主權益的正當行為,是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必要措施,不構成財產侵權行為。而物業公司也保留了部分綠植,在清運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最終,法院認定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合法合規,駁回了黃先生要求賠償3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說法】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物業管理服務已經成為保障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支撐。小區公共區域是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空間,其整潔程度直接影響社區環境和居民生活質量。公共區域一旦出現雜物堆積、垃圾滯留等問題,不僅破壞社區美觀,還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管理的主體,及時依法對公共區域展開清理是其履行管理職責的重要工作,不僅能夠有效維護社區環境,防范火災等安全事故,更是維護社區秩序、保障全體業主權益的必要舉措。

  法官提醒,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清理行為應當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出發點,採取合理必要的方式,避免對業主權益造成不當損害。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需要履行配合義務,若長期過度佔用公共區域且拒不整改,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隻有物業和業主自覺遵守管理規約,方能實現社區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共同構建安全整潔、文明和諧的美好家園。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5年06月12日 19 版)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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