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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發布涉國家安全十大典型案件

2025年04月15日22:39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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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成都4月15日電 (記者李平、實習生苟欣雨)在第10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來之際,4月15日上午,四川公安召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實十周年”主題新聞發布會,通報十年來四川公安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相關工作情況,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1

“瑪吉基金會”案

2018年7月,四川省公安機關對未經登記備案開展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美國“瑪吉基金會”進行依法查處。此案是全國首例依據《管理法》查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行政違法案件。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

案件2

黃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

黃某建立非法網站,先后在國內發展300余名“義工”,有組織、有計劃網上發布大量煽動性文章,散布謠言,肆意攻擊抹黑黨和政府,長期向境外“喂料”“爆料”所謂政府“黑幕”,伙同他人竊取絕密級國家秘密在互聯網上發布,並非法提供給境外組織人員。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7月,黃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該罪名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規定酌情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1條,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該罪名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案件3

許某拒不履行互聯網安全管理義務案

許某租用美國服務器創辦了“某某論壇”,2014年以來,大量轉載境外傳媒、敵對網站涉政違法信息,炒作國內某敏感事件,將矛頭指向黨和政府,攻擊中央領導同志,在境內外造成極其惡劣政治影響。公安機關在獲取確實、充分証據基礎上,對許某實施依法打擊。2019年1月,許某被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互聯網安全管理義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之一“拒不履行互聯網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根據“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刑事案件証據滅失,情節嚴重”等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件4

李某陽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案

2017年以來,李某陽長期通過“翻牆”關注境外敵對分子動態信息,向其發送電子郵件“表忠心”,多次向境外敵對組織捐款,投資其發行的所謂股票、基金,數額較大。公安機關及時查清李某陽向境外敵對組織以捐款、投資等方式資助事實,依法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23年11月,李某陽被人民法院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7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實物、金錢、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幫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行為。

案件5

唐某傳播宣揚恐怖主義物品案

2022年6月27日,唐某在家中使用本人手機登錄微信並在其9個微信群中發布一段時長18秒的暴力恐怖音視頻,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唐某傳播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的行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宣揚恐怖主義:是指通過口頭、文字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網絡信息等途徑向他人宣傳恐怖主義。傳播,包括以贈送、銷售、郵寄、發行,或者在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其它網絡應用服務、手機、手機應用軟件、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登載、張貼、發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將有關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及相關網址送與他人或者讓他人閱讀、收聽、觀看。

重點提示:大家一定要遠離暴恐音視頻,不看、不存、不轉發。

案件6

王某某偽造“活佛”身份斂財騙色案

王某某偽造藏民和“活佛”身份,舉行所謂的“坐床儀式”,在全國建立8大核心道場,發展弟子3000多名,要求每名弟子每年都要上交供養,不斷編造名目繁多的收錢項目,以“做法事”加持等方式,非法斂財近2億元。同時,還編造“身加持”“雙修”的歪理邪說,對女弟子實施精神控制,把身體作為一件“法器”,任由他這個活佛來打造,進而實施強奸猥褻。王某某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經營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並處罰金2000萬元,主要從犯魯某獲刑6年並判處罰金500萬元。

小知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眾對藏傳佛教的虔誠,盜用、曲解和褻瀆藏傳佛教的教義實施詐騙、性侵等違法行為,以滿足其自身扭曲的個人私欲。群眾可以到國家宗教局等官方機構設立的“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檢索,或者致電地方政府的宗教事務部門,核實自己遇到的“活佛”的真偽。同時,佛教本身是一種理性智慧的宗教,不要因為敬仰而盲從。大家一定要樹立這種“正信”的觀念,提高信仰素質和對善惡的甄別能力,一旦發現可疑“活佛”,及時向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

案件7

利用“互聯網+宗教”散布涉政反宣言論案

2019年以來,羅某平、羅某亮二人冒充基督徒,以基督教的名義,創建微信公眾號和微信群組數十個,關注人員及加入群組人員數千人。該二人通過“翻牆”瀏覽境外網站,從境外視頻平台和社交平台上下載並轉發虛假信息至自己所創建的基督教公眾號、群組內,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假借為神奉獻,要求群內基督徒等受害群眾捐“奉獻金”,金額達100余萬元。2022年10月,公安機關將羅某平、羅某亮二人抓獲歸案並依法移送起訴。2023年9月,羅某平、羅某亮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4年8個月。

小知識: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不得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儀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

案件8

李某間諜案

2021年10月以來,李某通過QQ尋找“撈偏門”掙快錢的方法,被境外情報人員策反,為對方拍攝我國某港軍事基地及軍艦視頻、照片(經國家權威部門鑒定為6件機密級、3件秘密級),前后獲取非法收入20余萬元。2022年2月,公安機關成功偵破該案,2024年1月,李某被人民法院以間諜罪判處無期徒刑。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間諜行為是指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案件9

鄧某某等人“法輪功”邪教犯罪團伙案

2019年3月至4月期間,鄧某某、柳某等人攜帶便攜式Wi-Fi發射器(真相服務器),在某市醫院、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提供“免費Wi-Fi”為名,向連接成功的手機用戶非法發送“法輪功”邪教信息。同年7月20日,公安機關抓獲鄧某某、柳某等31名骨干,搗毀制作窩點11個,收繳Wi-Fi發射器40套、存儲反宣資料的優盤1000余個、反宣書籍、小冊子等紙質資料2萬余份、塑料護身符7000余個、印有反宣標語人民幣3000余張、印刷模版40余個、電腦、打印機、刻錄機等40余台,成功打掉這一蓄意利用新型信息化傳播“法輪功”等邪教信息的犯罪團伙。2019年12月,鄧某某、柳某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小知識:

什麼是邪教組織?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案件10

張某非法出版圖書傳播有害信息案

2020年2月以來,張某為吸引網民關注,以所謂“爆料”為名,多次使用推特賬號在境外社交平台發布炒作、編造、污蔑類虛假信息500余條。公安機關在張某住所查獲並收繳由張某著、境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揭穿中國文化的彌世謊言》6本,經新聞出版部門鑒定為非法出版物。2020年5月,公安機關將張某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9月,張某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小知識:《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一是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二是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三是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四是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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