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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致人身亡 肇事者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2025年04月03日07:43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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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高空墜物致人身亡 肇事者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3月25日,巴中市巴州區回風街道一小區發生高空墜物致人死亡事件。3月25日晚,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巴州區回風街道某小區一男子被高空墜物砸中頭部受傷倒地。經查,江某、吳某某在高樓作業時,操作失當使方鋼掉落,砸中楊某頭部,致其死亡。犯罪嫌疑人江某、吳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中,肇事者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區別何在?記者就此咨詢了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首鑫。

  記者:肇事者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王首鑫:此次事故系江、吳二人操作失當導致,屬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且造成了人員死亡,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若后期查明兩人有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情況,該案就可能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競合,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擇一重罪處罰,即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需承擔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另外,若裝修公司未履行安全培訓或監管義務,小區物業公司未設置警示標識,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區別何在?

  王首鑫:高空墜物,通俗地說就是行為人未盡到管理義務或疏忽大意,導致物品意外墜落的過失性行為﹔高空拋物,通俗地說就是行為人故意、放任丟棄物品或者發泄情緒拋擲物品,是一直有意為之或放任的行為。若是高空墜物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行為人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屬高空拋物致不特定人員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肖雪 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庭銘)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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