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熱”出圈 侵權“暗潮”涌
律師:影視IP使用需謹慎適度,未經授權使用可能侵權

在《哪吒之魔童鬧海》引發影迷熱捧的同時,從短視頻“二次創作”到制售未經授權的周邊商品,一些涉嫌著作權侵權的現象也浮出水面。多位律師表示,未經許可就使用電影元素,可能構成侵權。律師提醒,社會各界應加強版權意識,謹慎使用相關影視IP(知識產權)。
“二創”頻現引用程度不一
提醒:把握適度原則
哪吒補寒假作業、哪吒躺在高鐵上去上班……近日,各大短視頻平台上與哪吒電影相關的“二次創作”頻頻涌現。記者注意到,這些作品中既有適度引用影片內容的影評,也不乏直接使用核心片段或哪吒形象進行推廣的短視頻。
“個人使用動畫IP需要把握兩點。”北京恩赫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俊虎表示,“一是確保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比如將動畫形象作為繪畫學習參考,而不是用來牟取商業利益﹔二是引用時要把握適度原則,引用內容要適量,並注明原作品出處。”
對企業而言,“合理使用”的標准要嚴格得多。常俊虎指出,企業在評論、介紹產品或服務時,可以適當引用動畫IP來輔助說明,但不能將其作為主要宣傳內容,更不能替代自主創作。同時還要注意,使用行為不能損害原作品市場,不能影響創作者的正常收益。
比如說,手機廠商在門店裡為了展示手機性能,存儲了一段動畫片,動畫片時長非常短,標明了著作權人,也沒有侵害這家企業的經濟權益,這種情況下可能不屬於侵權。
“二次創作應經過權利人許可。”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文旅業傳媒與體育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朱莉莉提醒,“除非不使用電影裡的素材(包括形象、劇本、音樂等),或者使用的內容在二次創作中佔比非常小。”
文旅推廣“跟著哪吒逛”
提醒:過度商業化可能侵權
“跟著哪吒逛××”……近期,一些地方部門也使用哪吒人物形象進行文旅宣傳,並制作相關短視頻用於傳播。
對此,常俊虎認為:“如果文旅部門是在履行法定職責范圍內為了公共利益宣傳當地文旅資源,且使用方式適度,沒有過度損害IP所有者權益,可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不過他提醒,如果使用不當,比如過度商業化利用或歪曲原IP形象,仍可能構成侵權。
朱莉莉認為,宣傳城市一般視為執行公務行為,但使用IP時仍需把握“合理范圍”這個尺度。“個人認為,如果是在公益宣傳片中使用部分IP元素,可能構成合理使用﹔如果是商業性聯合宣傳,比如將哪吒形象制作成景點雕塑,就必須獲得授權。”
周邊產品銷售火爆
提醒:私自使用侵權風險大
據公開報道,哪吒系列形象授權周邊銷售額已經突破5000萬元。但記者注意到,也有商家在電商平台出售自行3D打印的相關商品。記者查詢發現,早在《哪吒1》上映后,就有商家因未經授權使用“哪吒”形象生產出售商品被電影出品方起訴。
“公眾應加強版權意識,避免侵權。”常俊虎建議,假如沒有取得著作權所有者的授權,就需要嚴格遵循“合理使用”原則,按照“合理使用”條件和范圍來使用影視內容及IP,不能忽視注明出處原則,也不能對原作品市場價值、作者聲譽等造成損害。
上海秦兵(北京)律師事務所主管律師劉馨遠提醒,個人、企業、政府都要注意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有限合理使用、不具有商業目的、標明著作權人相關信息等原則,避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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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攝”:是觀影打卡,還是侵權?
春節檔電影熱映期間,“盜攝”相關話題再次引發熱議——不少觀眾在觀影時拍攝銀幕畫面,發布到朋友圈、小紅書等社交平台,這種行為侵權嗎?律師表示,拍攝行為本身不侵權,關鍵還是看用途。
北京恩赫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俊虎指出,是否構成“盜攝”需要具體分析。“如果觀眾純粹出於個人紀念需要,不涉及商業用途且未進行傳播,一般不會認定為盜攝行為。但如果將拍攝內容發布到網絡平台,特別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對影片發行造成不良影響,就很可能構成侵權。”
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文旅業傳媒與體育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朱莉莉認為:“拍攝行為本身並不違法,關鍵要看拍攝后的用途。如果對外傳播,就可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不過她也表示,如果只是拍了電影中一兩張照片用於日常生活分享,司法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為侵犯整部電影的著作權。(北京日報記者 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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