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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在境外參與電信詐騙,仍然構成犯罪嗎?

2025年01月19日08:34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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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被迫在境外參與電信詐騙,仍然構成犯罪嗎?

  近期,某演員被騙出國后失聯一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值得注意的是,這一事件並非孤立發生,近年來,中國公民被誘騙后失聯的案例時有發生。許多人被誘騙至詐騙園區,被迫從事電信詐騙活動。

  很多人不禁要問,被迫參與電信詐騙,是否仍然構成犯罪?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在境外詐騙的中國公民是否還適用中國法律?對於大家關注的問題,記者請來了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巧艷律師以及劉子恆實習律師進行梳理回答。

  完全被迫參與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

  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本條法律,當行為人面對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不得已而損害無辜第三者的利益,且該損害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時,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在現實中,許多被誘騙的人在發現工作實為電信詐騙時,起初都不願意參與其中。然而,一旦他們試圖反抗,便會遭受暴力甚至面臨生命威脅。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生命權益遠高於詐騙罪所保護的財產權益。因此,當個人在完全被迫的情況下參與電信詐騙時,不應被視為犯罪。

  在尚有選擇意志的前提下參與,構成犯罪

  律師表示,在遭受頻繁的毆打或面臨死亡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參與犯罪行為可能不會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在現實中,詐騙園區的管理人員可能僅實施了精神壓力,部分人就選擇了服從,盡管他們內心並不願意,但在面對精神壓迫時,選擇了妥協。雖然這情有可原,但在法律上卻難以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因為他們並非完全喪失選擇的自由,而是在權衡后,選擇了參與犯罪。因此,在尚有選擇意志的前提下參與電信詐騙,已經超出了緊急避險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此種情況下的犯罪作出了如下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犯罪的人而言,如果完全沒有意志自由而被強制實施犯罪,就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而對於意志受到了部分脅迫,但還有一定意志自由的人,屬於脅從犯,按照法律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參與電詐有啥法律后果?

  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行為人在參與電詐活動時,進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使被害人陷於認識錯誤,然后被害人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構成詐騙罪,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可處以罰金,或者僅處罰金。

  中國公民在境外詐騙,受哪國法律約束?

  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該條規定系“屬人管轄”原則,依據本條規定,當行為人為中國公民時,即使在域外進行犯罪活動的,也適用我國的刑法。(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晨迪)

(責編:高紅霞、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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