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賣煙花爆竹 當心有“炸”

伴隨春節的臨近,微信群、朋友圈變得熱鬧起來,各種年貨代購、酒席預訂琳琅滿目。其中,還有一類“玩具”引人注目,它們有的震耳欲聾,有的火星四濺,看起來華麗炫目,卻存在著不小的安全隱患。
沒錯,這些“玩具”就是煙花爆竹。近日,部分市民向黨報熱線反映,有人疑似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以賣“玩具”的名義銷售煙花爆竹,“像這樣直接在微信群、朋友圈裡賣煙花爆竹,真的可以嗎?”市民陳先生說。那麼,在社交平台上銷售煙花爆竹,有沒有質量保証?是不是合法合規?針對這些問題,記者近日展開了調查。
記者調查
需要“玩具”說一聲
微信群賣煙花爆竹?
“需要玩具的說一聲。下周帶回來給大家。沒得現貨。提前預訂。”近日,市民陳先生在小區業主群裡看到這樣一則消息,對方說是自己娃娃要耍,有鄰居需要可以一起帶,還有人附和:“這個玩具安逸得很。”
隨后,這位業主陸續發送了商品的目錄、照片、視頻,顯示其所謂的“玩具”就是煙花爆竹,名稱包括“玩酷少年”“孔雀開屏”“五彩花”等,有19個款25件東西。視頻裡,這些煙花光彩絢爛,但煙霧繚繞、火光四射,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對此,有人質疑這些商品是否來源正規、質量達標,能否在社交平台售賣,“煙花爆竹從生產、銷售到燃放,都有嚴格的規定。像這樣直接在微信群挂出來賣,太令人擔心!”
除了該小區業主群之外,其他一些以游樂、購物等為主題的微信群,也存在銷售煙花爆竹的廣告,賣家不會展示任何銷售資質,也沒有說明商品來源,只是強調可以代購,還能送貨上門。此外,記者了解到,不少網友的微信朋友圈裡也有類似廣告,表示可以預訂、送貨,至於商品是否來源正規、安全合格,買家不得而知。
典型案例
在社交平台賣煙花爆竹
已有人被拘
那麼,在微信群、朋友圈銷售煙花爆竹是否合法合規呢?來看近期的一些案例:
安徽合肥公安濱湖派出所近期接群眾舉報,稱市民唐某(化名)在微信群中發布銷售煙花爆竹有關信息,經查后者在小區居民樓內儲存煙花爆竹並用於銷售,派出所民警依法予以扣押,唐某也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近日,哈爾濱警方發現某小區一男一女通過微信群、朋友圈在網上銷售煙花爆竹,涉嫌違法行為,被抓獲時,他們正准備為顧客送貨上門。目前兩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由此可見,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銷售煙花爆竹已涉嫌違法,將面臨相應處罰。
職能部門
“送貨上門”涉嫌違法
注意煙花爆竹不能郵寄
據記者了解,針對微信群、朋友圈裡出現的各種煙花爆竹廣告,相關部門專門發布了提示。成都市應急管理局表示,商家如果在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是一種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証都涉嫌違法。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就已經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准。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售賣煙花爆竹必須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証,取得相應許可証后方可進行銷售。與此同時,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還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法律規定
煙花爆竹廣告別轉發
當心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在微信群、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可能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據記者了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應急管理部特別提示:轉發也要擔責。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此類廣告,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楊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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