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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數千元“低價領養”的寵物 沒幾天就查出犬瘟

被95件舉報信同時舉報的該寵物店,目前已被查

2024年11月06日09:57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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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花數千元“低價領養”的寵物 沒幾天就查出犬瘟

  商家以低價領養寵物的名義,要求同時需要購買幾千元的寵物糧。想著總是要買狗糧的,索性就在店裡買了,市民王先生簽署了一份寵物領養協議,以總計9700元的價格把一隻拉布拉多犬和狗糧帶回了家。

  然而第二天,狗就被檢查出多種傳染性病毒,第八天被查出患有犬瘟。

  與王先生有相同遭遇的消費者不在少數,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接到針對同一家店的95件相關舉報。目前,多部門聯合介入,涉事商家被查,正在進行賠償調解事宜。

  花數千元“領養”的寵物 過幾天就被查出患病

  10月,市民王先生在武侯區一家名為“萌寵當家”的寵物店裡,花1200元領養了一隻拉布拉多。王先生告訴記者,當時商家利用捆綁銷售的方式,讓他在領養寵物的同時購買了8500元狗糧,總計花費9700元。但是,狗被領養回家第二天,就被查出三種傳染性病毒。

  在王先生提供的寵物領養協議單上,記者看到,狗的價格是1200元,用品價格是8500元,“他(商家)是通過綁定狗糧,再送一個狗籠的方式銷售的”。協議中寫道:“因活體寵物特殊性,領養當日起可在次日內到正規寵物醫院做健康體檢,檢查費用自理,狗(犬瘟、細小)貓(貓瘟、腹水)如果有這兩種疾病,可在次日內更換同等價格幼寵(不可退),如超過時間即質保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商家說是寵物換了地方不適應,出現了感冒,讓我去買點藥,自己處理就好。”王先生說,犬瘟、細小這些疾病存在潛伏期,第二天很難馬上查出來,自己當時也沒多想,就一直在寵物醫院裡照顧寵物狗,沒想到購買第八天,狗不僅沒有好轉,反而查出了犬瘟。

  記者了解到,除了王先生,其他消費者也有同樣遭遇。成都的王女士表示,自己同樣在該店以領養的名義帶走了一隻貓,可貓在第二天就出現了問題,“檢查出有貓疱疹、貓支原體、全身貓癬耳螨、馬瑟菌等多項傳染病”。

  目前,在該寵物店消費數千元領養到“星期寵”的消費者自發組建了一個維權群,群內成員已有94人。王先生說,有他這樣遭遇的人還很多。他表示,協議中曾寫道:“一年內狗出現任何問題可免費調理,如果狗死亡,會以半價價格再選購一條。”不過,王先生了解到,不少消費者把貓狗送回去后,商家基本上會拒絕探視,“大家都不敢送回去調理了,心裡沒底”。

  是否以領養名義捆綁銷售寵物糧?領養的寵物是不是“星期寵”?記者隨即聯系到商家“萌寵當家”。然而,店內工作人員反復表示:“我們現在不做活體,隻做洗護美容。”

  監管部門已收到95件投訴舉報 賠償事宜正在調解

  記者了解到,2024年6月至今,通過全國12315平台、成都網絡理政12345平台、信訪等渠道,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關於“萌寵當家”寵物店的投訴舉報共95件。

  投訴人主要反映內容包括:商家售賣星期狗/貓,寵物買完后幾天內診斷出大小冠狀、皮癬、細小、犬瘟等寵物傳染病甚至死亡,與其宣稱的寵物健康狀況和已接種疫苗等情況不符,商家概不退款或賠償﹔商家以幼寵換糧可能導致生病、對換糧造成寵物生病的情況概不負責為由,變相強制搭售寵物糧等寵物用品,投訴人花費1000~8000元的價格在該店購買寵物用品,但該店出售的寵物用品質量差,與價值不符﹔商家不具備售狗資質,以領養協議的形式變相賣狗,涉嫌超范圍經營。

  近日,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聯合農水局、公安分局等多部門對該店展開調查。經初步調查:該商家主要通過抖音、小紅書、京東、淘寶等網絡平台發布廣告進行寵物宣傳,吸引消費者到線下門店選購。

  商家登記信息顯示,“萌寵當家”成立於2024年6月7日,經營范圍為:寵物服務(不含動物診療)﹔寵物銷售(不含犬類)﹔寵物食品及用品批發﹔寵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雜品銷售﹔飼料添加劑銷售(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已對該商鋪涉及的超范圍經營進行處理,“主要是‘寵物銷售(不含犬類)’這一條”。

  同時,由於該店投訴糾紛突出,已聯合公安部門在店鋪張貼了消費警示。記者看到,該警示寫道:“因成都萌寵當家長期多發投訴,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寵物領養、寵物瘟病等情況矛盾突出、糾紛不斷、警情高發,特此提醒消費者務必謹慎消費。”

  此外,對於消費者的退賠訴求等,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正聯系商家展開調解。

  律師說法

  名為“領養”,實為“買賣”

  經營者有交付健康寵物的義務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若商家以“免費領養”的方式進行宣傳,實際上誘導消費者充值、讓消費者高價購買寵物產品,讓消費者支付項目種類繁多的費用,這將涉嫌虛假宣傳、捆綁銷售。

  他表示,合同性質不是僅憑合同名稱確定,如果合同約定需要支付一定費用或附加預存費用、強制分期購買寵物用品的義務才能領養寵物,該合同則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名為《寵物領養協議單》,但實為《寵物買賣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捆綁消費、最低消費等條款免除或減輕了經營者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主要權利,屬於無效條款,商家不能就無效條款約定的義務未履行要求買方承擔責任。

  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陳小虎律師也認為,《寵物領養協議單》雖名為領養,但實際表現為動物商品所有權有償轉讓,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構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經營者有向消費者交付健康寵物狗的義務。

  陳小虎表示,作為商家來說,首先應當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寵物(健康,或是提前告知消費者寵物的具體情況而讓消費者選擇是否領養),如果商家致使消費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一旦商家有虛假宣傳或未告知消費者寵物相關健康情況,而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尋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的調解。如果通過協商解決不好的,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

  理性甄別“領養協議”的附帶條件

  “領養”爭議背后,市場監管部門提醒:

  一是應到正規、有資質、信譽好的寵物經營場所購買寵物。對於所謂的“免費領養”“低價領養”等宣傳,應提高警惕,理性甄別變相“領養”中隱藏的不利於消費者的附帶條件,避免落入寵物“消費陷阱”。

  二是“領養”或“購買”寵物時,應要求商家提供寵物的檢疫証明等証件,也可要求商家出示相關疫苗接種証明。同時,在“領養”或“購買”寵物前,可提前學習了解相關知識,提高選購能力,避免買到帶病的、不健康的寵物。

  三是要簽訂條款完善的“領養”或“購買”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注明寵物的品種、血統、性別、月齡、疫苗接種記錄、健康狀況等重要信息,特別要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寵物出現傳染病或死亡后雙方責任的界定及解決方案,其中要約定和明確預付費用的退款問題,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是注意保留好交易全過程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有關証據。在遇到消費爭議時,建議消費者先與商家溝通協商,協商不成可撥打12345投訴舉報,必要時也可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戴佳佳)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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