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樂場裡男子意外摔倒多處骨折 法院判決:經營方承擔40%責任
2024年11月06日09:53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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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游樂場裡男子意外摔倒多處骨折 法院判決:經營方承擔40%責任
在游樂場游玩時,市民唐先生摔倒受傷,多處骨折。唐先生將游樂場經營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其沒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
2023年,市民唐先生購買了成都某游樂場的年卡,該游樂場由A公司負責經營。
同年12月18日,唐先生一家到該游樂場玩。在一處蕩秋千的場地,唐先生摔倒受傷。該場地是一處鋪滿石頭、路面不平的斜坡。
受傷后,現場工作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將唐先生送至醫院。經診斷,唐先生右三踝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踝關節半脫位伴下脛腓聯合分離、右距骨內側可疑骨折等,隨后接受了手術治療。
之后雙方就費用的分擔問題協商未果,唐先生將A公司訴至金牛法院。
唐先生認為,自己受傷是因為場地內帶有斜坡,還鋪滿圓滑的石頭,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A公司沒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自己因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而A公司認為,事發場地的斜坡上石頭雖不規則,但緊湊地平鋪在地面上。唐先生抱其小孩經過斜坡面,因為小孩遮擋了其視線,唐先生未注意到斜坡地面,身體失衡才意外摔倒。唐先生的傷情是自己疏忽大意所致,與A公司無因果關系,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不僅應當承擔提供服務設施的義務,也依法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唐先生摔倒處路面凹凸不平,A公司存在未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唐先生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唐先生作為成年人,在行走過程中也對自身安全存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故也存在一定過失。
最后,法院酌情認定唐先生對損害后果承擔60%的主要責任,A公司承擔40%的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A公司承擔唐先生的各項損失共計70050.70元。(李果 甘雨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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