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搖擺橋”上摔傷,誰之責?(以案說法)
【案情】朱某向某旅游公司購買門票,並於當日參加“搖擺橋”項目。在項目進行過程中,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員搖晃橋面,朱某從橋上摔落受傷,住院13天。經鑒定,朱某的損傷及目前后遺症評定為九級傷殘。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搖擺橋”項目具有危險性,某旅游公司作為經營管理者,對項目參與者負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項目參與者也應當充分評估案涉項目的危險性,對自身安全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某旅游公司雖然設置了警示牌,並採取了裹置軟質橡膠等防摔傷、撞傷保護措施,但仍未對參與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工作人員存在過度搖晃橋面情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綜合考慮,酌定某旅游公司承擔80%的責任,朱某承擔20%的責任。
【說法】法官介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搖擺橋”系多人站在吊橋上來回搖晃橋體而達到娛樂效果的游樂設施,出現摔倒、碰撞的可能性較高,具有一定危險性,其經營者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慎注意義務,應當承擔更高的風險告知責任與危險防范救助責任。本案中,旅游經營者因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而法院根據其過錯程度判決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旅游經營者應強化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及時增配安保人員,完善項目風險說明和安全保護措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風險。旅游者也要提升自身安全意識,選擇安全設施齊全的商家,並在體驗各類項目之前做好風險評估,避免因游玩不慎受到身體傷害。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10月17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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