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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刷單炒信、好評返現、惡意不兼容等問題——

預防和制止網絡不正當競爭(銳財經)

本報記者 孔德晨
2024年05月15日09:3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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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預防和制止網絡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受訪專家表示,《規定》有助於市場監管部門精准識別和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駕護航。

  

  明確網絡競爭行為規則

  “反不正當競爭在維護公平競爭中具有基礎性作用,關系市場經濟的基礎水平和質量。”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中國數字經濟高速發展,信息技術創新迭代,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互聯網技術花樣翻新,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隱蔽性更強,妨礙經濟運行效率提升,制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競爭,制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對此,亟待強化公平競爭治理,不斷完善高效完備、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監管機制。

  《規定》明確,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鼓勵創新、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為基本目標,創新監管模式,明確協同監管工作機制,統籌各方力量,著力提升綜合治理效能。

  “《規定》旨在通過健全和明確網絡競爭行為‘紅綠燈’規則,為各類經營主體明晰指引、劃清底線,保障市場競爭機制在法治軌道上高效有序運行,引導數字技術更好賦能,引領中國競爭力不斷提升。”該負責人說。

  既利經營者又利消費者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全面梳理列舉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明確了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新表現形式,對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等熱點問題進行規制,著力消除監管盲區﹔二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細化,列舉了流量劫持、惡意干擾、惡意不兼容的表現形式及認定因素﹔三是對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歧視待遇等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同時設置兜底條款,為可能出現的新問題新行為提供監管依據。

  《規定》指出,經營者不得採取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其中包括: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通過直播、平台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等行為。

  “《規定》的諸多條款與近期發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輔相成,對於經營者網絡宣傳等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制。”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煒說,“兩部新規發布,可以說是市場監管部門打出的一套‘組合拳’,對於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

  強調平台主體責任

  平台企業掌握海量數據,連接大量主體,既是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的重點對象,也是協同監管的關鍵節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突出強調了平台主體責任,督促平台企業對平台內競爭行為加強規范管理,同時對濫用數據算法獲取競爭優勢等問題進行規制。

  比如,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強制平台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証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等。

  監督檢查方面,《規定》提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基於案件辦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與案件相關的電子証據進行取証、固定,對財務數據進行審計。對於新型、疑難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派專家觀察員參與協助調查。專家觀察員可以依據自身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實踐經驗等,對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是否有促進創新、提高效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正當理由提出建議。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具有技術性強、輻射地域廣的特點,給地方尤其是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造成了一定困難。”張煒說,“《規定》第二十七條擴大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於部分特殊案件的管轄范圍﹔第二十九、三十條明確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以及專家觀察員進行協助調查。該條款直擊網絡不正當競爭執法的難點、痛點,為執法活動提供了有效的程序和技術上的支持。”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大對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工作的指導,及時制定執法指南,提升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升監管的科學性、規范性、協調性、穩定性,做到公正監管、正確執行、服務發展。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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