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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來了

業主有權提出物業費調價 小區停車位不得隻售不租

2024年04月19日08:29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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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業主有權提出物業費調價 小區停車位不得隻售不租

日前,成都公布新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自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條例》新增業主共有資金管理、物業服務信息公開、物業費預收、物業費雙向調整等市民關注關心的內容﹔也新增了車位出售、出租規范,電瓶車使用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加裝充電樁等制度,以切實解決當下小區管理中最容易遇到的熱點問題。

特別關注

業主共有資金

經共同決定可購買保險服務

新版《條例》明確了業主共有資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經營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繳交的費用﹔業主共同決定實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攤交納的管理費﹔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補償費﹔共有資金產生的孳息及其他合法共有收入。前述資金都應納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

同時,對業主大會成立前后的管理主體進行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共有資金由物業服務人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專門賬戶,代為單獨列賬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業委會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物業服務人應及時移交。同時規定共有資金賬戶應當接入市智慧物業系統,為業主查詢提供便利。另外,本次修訂將電梯綜合保險的創新實踐經驗固化到《條例》中,新增業主共有資金經共同決定可以購買保險服務的規定,通過引入共有部分保險服務提升共有部分的維保維修效率,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強化政府監管 明確住建等部門監管職責

新版《條例》要求在鎮街明確物業管理專職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為物業管理的監管工作提供人、財、物保障,明確住建、社區發展治理等部門的監管職責,解決物業管理區域內行政執法缺位的難題。同時,鎮街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社區建立業主、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人協調議事機制。

在新條例中,細化了業主大會、業委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的規則,明晰了業主委員會的籌備流程,降低了成立和召開難度,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建立權責一致運行機制,細化了業委會換屆改選規定,明確業委會換屆移交事項,設置拒不移交法律責任、拒絕接受審計法律責任。

此外,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在全國率先形成新制度。例如,將對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中履行職責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重點,賦權鎮(街道)對業主大會、業委會會議指導監督並把好議題、議程關。

新增信息公開機制 賦予業主查閱權、復制權

針對物業服務信息不對稱、收費不公開、不透明等問題,新增信息公開機制,新版《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定期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對物業服務事項、物業費的收支情況、共有部分經營的收支情況、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服務人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等進行公示公開,賦予業主查閱權、復制權,使物業服務過程公開透明﹔明確共有資金范圍,要求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物業服務人開設賬戶代為單獨列賬管理,不得挪用侵佔,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共有資金賬目明細及相關資料。

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雙向調整制度

針對部分建設單位在銷售時承諾減免物業費的行為,《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向購房者承諾為其支付一定期限物業費的,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人和購房者,並按照承諾履行支付義務”,這使口頭承諾變為合同約定內容,更加保障購房者及物業服務人合法權益。

針對物業費預收金額過大存在一定風險的問題,新增物業費預收制度。明確預收物業費的不得超過一年、不得超過合同有效剩余期限且不定期物業合同不得預收,同時明確預收資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業信息管理系統,便於業主了解掌握預收情況。

針對全國物業行業存在的物業服務收費標准調整難、程序不規范的問題,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雙向調整制度。在遵循質價相符的原則下,業主、物業服務人均有權提出調整收費。通過規范程序,既能對多年未能提價的小區調高收費標准,確保物業服務質量提升﹔也能對價格偏高但質價不符的小區調低收費標准,保障物業服務雙方的合法權益。

充電樁安裝 物業不得擅自或變相收費

除了費用,停車難是當下一些住宅小區面臨的問題,《條例》對此也做了詳細規定。其中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規劃配比內的車位(庫),建設單位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將車位(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價格等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並書面告知買受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不同物業類型或者分期開發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公開各物業類型(區域)的車位(庫)配置情況。建設單位應當公開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庫)信息,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車位(庫)有空余的,經公示后,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於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條例》也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具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應當按照相關規范、標准安裝。物業服務人應當根據業主的需求協助辦理充電設施安裝,不得擅自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據成都發布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閆宇恆)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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