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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46枚過期咸鴨蛋 懲罰性賠償金怎麼判(以案說法)

2024年02月01日09:4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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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張某在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6枚熟散裝咸鴨蛋,每枚單價2.2元。張某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6次,拿到購物小票6張。該批咸鴨蛋已過保質期1天。第二天,張某又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鴨蛋,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0次,拿到購物小票40張,該批咸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

  之后,張某以46枚咸鴨蛋均已過保質期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退還購物款101.2元,並按照每枚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4.6萬元。法院審理后,並未全部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元,賠償張某1012元。

  【說法】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購買的46枚咸鴨蛋,在購買當時均已過保質期。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購買者故意在單次交易中進行數次或者數十次小額付款,要求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不符合消費者通常交易習慣,與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持。張某購買46枚咸鴨蛋所支付的總金額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應以總金額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金。

  審理法院表示,本案明確了人民法院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立場,既保護廣大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又維護誠信有序的市場秩序。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2月01日 19 版)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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