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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AED“川A”感動網友 “破窗救命”背后還有哪些考量?

2023年11月07日09:43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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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破窗救命”背后還有哪些考量?

“車內有AED除顫設備,聯系電話如下,如遇緊急情況需要使用可以直接破窗取出。”日前,一輛川A牌照的車在網上火了,當記者在網上搜尋車主的時候,發現在車上配備AED的車主並不是個例。為什麼會選擇在車上配備AED?這樣的做法值得效仿嗎?如果真的破窗使用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昨日,記者聯系到了一位在自己車上配備AED的車主,同時也針對AED的具體使用方法請教了急救科醫生。

  配備AED,車主咋想的?

  “遇到過緊急情況,想要幫別人一把”

  11月6日,記者聯系上了一位車主,他表示,之所以願意在車上配備AED與自己的職業相關,並且因為身邊曾發生過類似的事,備一個在車上,遇到突發情況能幫別人一把。

  家住新都區的馬先生是醫療器械行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常常接觸到AED。2022年11月的一天,馬先生的兒子放學回家告訴他學校裡有個小朋友因為心臟驟停暈倒了。“我當時問娃娃老師有沒有用AED的時候,娃娃說沒有,學校暫時還未配備。我就和學校的老師聯系,然后拿了一台給學校備著。轉過頭想了想,為了預防萬一,順手也在自己的車上備了一台。”

  馬先生告訴記者,因為職業的原因,自己深知AED在關鍵時刻對心臟驟停的患者來說有多重要。因此孩子學校的事情過后,馬先生不僅自己在車上備了一台,也給自己岳父的車上備了一台。“希望大家能提高急救意識,有能力的人可以備一台AED在車上,遇到類似的情況能‘該出手時就出手’。”

  車上配備AED,值得推廣嗎?

  “建議大家量力而行,不要一味效仿”

  面對車主在車上配備AED的舉措,成都市第七人民醫院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胡登高表示,車主的行為值得大家點贊,但如果遇到緊急情況,在公共場所備有AED的前提下更推薦大家優先使用政府提供的AED。

  據了解,AED的全稱是體外心臟除顫儀,本質上和電視裡醫生急救時使用的電擊板是一樣的作用。不同之處在於AED操作更簡單,隻需要將電極片貼在正確位置,就可以自動識別病人心率,達到要求心率后儀器會提示按下按鈕進行除顫。

  “在心臟驟停的情況下,盡快進行除顫操作,進行院前急救可以為后續醫生接手爭取到寶貴的時間。”胡登高告訴記者,AED自從面世之后,國家就一直在大力推行。現在,在成都,AED的配備幾乎實現地鐵站、火車站、飛機場全覆蓋。

  據胡登高介紹,目前一些醫生或者具備相關技能的人確實會在自己車上配備AED。但AED畢竟屬於專業醫用設備,需要定期的維護、檢修才能保証其正常運行。在不清楚車主車上的AED設備是否存在過期、損壞的情況下,使用政府提供的安全性、有效性有保障的設備是最保險的。“另外,一台AED的價格還是比較昂貴的,后期進行維護檢修也需要耗費精力,建議大家量力而行,不要一味效仿。”

  破窗拿取AED,要負法律責任嗎?

  “可能會面臨賠償車主損失的要求”

  緊急情況下,破窗取物救人很暖心,但也有人疑惑如果這種情況下打碎了車窗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王晶律師表示,在法律上有一個緊急避險的概念,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遇到緊急情況破窗拿取AED的行為就在緊急避險的范圍之內。

  記者了解到,我國《刑法》第21條以及《民法典》第182條對緊急避險作了明確規定,在刑事責任方面,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民事責任方面,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所以從法律上來講,如果遇到緊急情況,緊急避險人為救助第三人而打碎車窗使用AED,確實可能面臨賠償車主損失的要求。如果構成緊急避險,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即被救助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王晶說道,另外如果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構成避險過當的,緊急避險人仍然要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胡瑰瑋)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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