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偷越國境又實施電詐犯罪 千萬別踩連環坑

近來,不少年輕人受“高薪招募”赴緬北等境外從事電信詐騙一事引發廣泛關注。主動從事電信詐騙將面臨哪些法律處罰?被迫從事電詐行為,是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年輕人如何防范步入電信詐騙陷阱?對此,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法學專家進行解讀。
“因高薪誘惑偷渡前往緬甸,屬於違反國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境的行為,若情節嚴重,應當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新林介紹,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彭新林指出,偷越國(邊)境,若未達到情節嚴重標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若偷越到境外后,從事電信詐騙、跨境賭博、販運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則可能涉嫌詐騙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
在彭新林看來,這種情況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即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不過,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彭新林分析,對於一些不知情、或受到脅迫從事電詐的人,屬於刑法中規定的脅從犯,如果其前往緬甸不是為了從事詐騙活動,而是幾經輾轉,受到詐騙犯罪團伙的脅迫,人身自由受到控制,人身安全遭受威脅,具有脅迫的現實緊迫性。“基於這種情況,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考慮免除處罰,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罰當其罪。”
對於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蛇頭”等人,如從國內組織、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組織相關人員偷渡緬甸從事網絡賭博、電信詐騙、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樣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詐騙罪、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彭新林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概言之,相關各方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
在中外警方聯手嚴打高壓的情形下,為什麼還有一些年輕人鋌而走險?彭新林認為,一些年輕人抱有“賺大錢、發大財”的僥幸心理,缺乏警惕,輕信所謂網友、熟人或者中介介紹出國務工獲得高薪,或者被其他虛假承諾所蒙騙誘惑,選擇了不合法的方式偷渡到境外,結果上當受騙、掉入陷阱,走上不歸路。
據廣西警方介紹,為從源頭上管控跨境違法犯罪,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警方加大力度對各大機場、口岸發來的出境信息逐一核對研判。充分發動基層組織力量,用親情力量感召境外人員盡快回國。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不輕信高薪招工的誘惑,切實保障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大限度預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生。
彭新林提示,如不慎落入緬北等境外詐騙陷阱,應注意觀察了解所處周邊環境,確定准確位置,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將個人信息、所在位置、相關受騙事實等發至中國駐當地的大使館、國家反詐中心App、國內公安機關等,也可以發給國內親友,由其代為向公安機關報案,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 見習記者 劉胤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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